苹果公司作为国际知名企业,在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上一直都是非常重视的,但是最近苹果公司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箱”等商品上的“APPLE”商标却被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天诚家具”)无效了。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天诚家具的“红苹果”品牌于1981年创立于香港,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专业板式家具和床褥制造企业。发展至今已成为中国家具大型企业之一,“红苹果”在全国民用家具市场的占有率及品牌知名度均名列前茅,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因为苹果“APPLE”商标与其公司商标相似,因此对苹果公司的“APPLE”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更为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且一旦认定后,就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其中就包含禁止不当注册这一保护,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详情可查看《还不知道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一篇文章带你了解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保护内容》。
商标委进行审理认为苹果公司“APPLE”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箱”等商品与天诚家具有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天诚家具“APPLE”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由此,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驰名商标是依照法律程序认定而成,比起一般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这一点在商标注册方面有诸多体现。
为防止和减少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我国现行《商标法》援引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从两个方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一是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规定了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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