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奇虎360诉360贷贷网商标侵权一案有了最终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三家被告赔偿奇虎360公司300万元结案。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奇虎360公司认为P2P平台360贷贷网域名及商标涉嫌侵权,奇虎360经营主体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联合中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云南贷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云南贷贷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开支共3000万。
2016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冻结并注销涉案域名360daidai.com域名,同时判处三位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新浪网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赔偿奇虎360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支出48312元。
奇虎360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奇虎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裁量性赔偿规则,依据被上诉人利用360贷贷网融到的资金数额、所在行业利润率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2019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奇虎360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7.68万元。
奇虎360公司的索赔金额是3000万,而法院最终判决只获赔了300万,这其中的出入较大,那么商标侵权赔偿金额都是如何确定的呢?它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回归到上文中的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奇虎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裁量性赔偿规则,依据被上诉人利用360贷贷网融到的资金数额、所在行业利润率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然而《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赔偿。故一审法院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顶格判处300万元的赔偿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