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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种类和商标分类不是一回事,有多少人搞懂了?

发布日期:2020-01-03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国商标有45个大类,每个大类下还有若干个小类,注册商标时,必须选择至少一个商标类别。


这里说的商标类别就是商标分类,商标申请人可以选择一标一类或者一标多类注册,关于这两种商标注册方式的利弊我们在《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究竟该选择“一标多类”还是“一标一类”》一文中已经为大家详细的分析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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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商标类别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大家很容易搞混,那就是商标种类。


商标也是有很多种类的,在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形成了不同种类的商标,它们是依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构成形式、知名度高低等不同标准来划分的。


标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不同的商标类型:


一、按商标的构成要素


不要以为商标只能通过眼睛看见哦,事实上,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感知方式来识别商品来源,声音,气味等都可以。所以,根据感知方式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声音商标、音响商标)、嗅觉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等。其中视觉商标又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全息商标等。


在我国,嗅觉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全息商标等还不能注册。可注册的商标构成要素主要有8种: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按照商标的知名度高低划分


按照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都是相对而言的,驰名商标最早见于我国在1984年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体内容列于该条约的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也做出了规定,并且比巴黎公约进了一步。其中规定,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相关部门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中因促销该商标而获得的了解程度。在上述两份文件中,虽然没有对驰名商标做出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是驰名商标得到了确认。


在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时,也对驰名商标做出了规定,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上认可的、受到保护的一种商标,同时在商标法中还对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做出了规定,即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些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将使驰名商标与其他的商标有所区别。


三、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及功能


这是最常见的划分方式,也是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划分的: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其中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习惯称为普通商标(一般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商标权归集体组织所有,但是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而由该组织成员共同使用。比如,镇江市醋业协会在30类“醋”商品上注册的“镇江香醋”商标;沙县小吃同业公会在43类“餐馆”等服务上注册的“沙县小吃”商标。


四、按照使用对象


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当然就是使用在实物商品上的商标,比如服饰中的“耐克”、“李宁”,食品中的“稻香村”、“双汇”,共享单车中的“摩拜”和“ofo”等。


服务商标一般使用在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银行服务使用的标志“中国银行”、航空公司的“海南航空”、知识产权服务中的的“睿至”、旅行活动中的“去哪儿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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