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体育”注册商标侵权案落败后改名“中乔体育”,也疑似侵权他人商标?
日期:2021-01-281
自12月30日起,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就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对双方关系进行澄清;乔丹体育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乔丹”字样;2.Jordan体育公司应当停止使用涉及“Jordan”的商标,但是,对于涉及“Jordan”的商标,在五年争议期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包括区分标志等,表明它与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Jordan没有任何联系;3.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乔丹体育公司赔偿人民币300,000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在本案中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