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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时,哪些国家需要进行商标宣誓并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发布日期:2018-10-25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商标使用证据对商标注册非常重要,但是赛贝小编在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很多中国企业对商标使用证据不够重视,或是未按时递交使用证据导致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无效。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国际商标专家将全球几个需要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的国家及相关要求整理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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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各国注册商标时,目前常见的有宣誓要求且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的国家有7个: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波多黎各、莫桑比克、柬埔寨、海地。我们今天主要谈谈前五个国家的商标使用制度。


美国


美国是使用在先原则,对使用证据的审查制度也相对比较严格。在美国提交使用宣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官方核准商标注册时,一种是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第5-6年间。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明确说明提交基础,提交基础分为4种,即:基于意向使用、基于实际使用、基于马德里国际申请、基于国内注册(或申请)。使用证据提交时间对应如下:


1、基于意向使用申请的(即:申请提交时,商标尚未在美国投入使用),一般须在核准公告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商标将不能被核准注册;另,在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2、基于实际使用申请的(即:申请提交时,商标已经在美国投入使用),须在商标申请提交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不能被核准注册;另,在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3、基于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的,须在美国核准注册(非马德里国际注册日)后第5-6年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4、基于国内注册的,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美国商标法律对提交第5-6年使用宣誓有两种规定:一种是直接仅仅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一种是在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的同时提交“不可争辩性宣誓”。若在提交使用宣誓时同时提交“不可争辩性宣誓”,则任何人不能因缺乏显著性或在先使用等理由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撤销。提交使用宣誓需要提供使用证据,通常需要至少一张表明商标在指定的某一个商品上在美国实际使用的图片。若商标仅使用在部分注册的商品上,则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商品要被删除。


哪些是美国可接受的商标使用证据:


A.商品商标的使用证据

提供带有申请商标的产品照片。使用证据中显示的产品必须是美国申请/注册所指定的商品之一,不能超出原申请产品的范围。


B.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可以是有关所提供服务的手册、广告宣传或名片,以及上述证据形式的照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证据形式不能仅仅显示商标,而且必须涉及所提供的服务。使用证据中显示的服务项目必须是美国申请/注册所指定的服务之一,不能超出原申请产品的范围。


加拿大


加拿大商标注册也是注重在先使用原则,在提交申请时需表明是基于意向使用为基础或者是实际使用为基础,以实际使用为基础申请的商标需要提供最早在加拿大使用的时间,和美国不同的是,申请期间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基于意向使用的商标被官方初审通过后,需要提交使用宣誓。


在加拿大提交使用宣誓不是所有的商标注册都必须的一个程序。在加拿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需要说明商标申请基础,分为3种,即:基于意向使用、基于实际使用、基于国内注册(或申请)。基于意向使用的商标被官方初审通过后,需要提交使用宣誓,提交使用宣誓的目的是确定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加拿大已投入实际使用;提交使用宣誓后,商标才能被核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


与美国不同的是,一旦商标注册成功,注册后不需要申请人每隔一段时间再主动提交使用宣誓或使用证据来维持权利。但是,一旦被他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提出撤销的,商标权利人应在官方规定的时间被申请不使用日期前3年内的使用证据,以避免由于商标注册后未实际使用被官方裁定撤销。三年不使用撤销,官方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菲律宾


在菲律宾商标注册需提交2次使用宣誓,第一次是在商标申请后三年内(自申请日开始计算)提交3年使用声明,第二次是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提交5-6年使用声明,要注意两次使用证据提交的起始日期计算方式不同。两次提交使用宣誓都需要申请人提供3-5张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在菲律宾实际使用的图片,同时提供商品/服务在菲律宾的使用的相关信息。


使用宣誓书需要在国内办理公证,否则菲律宾官方不予认可,这点与美国和加拿大只需签字确认相比,手续上要严格一些。对于一标多类的申请,使用宣誓可以通过一份文件办理,但使用证据需要每个类别分别体现,至少每个类别体现一种注册商品/服务的使用。


另外,在菲律宾于2012年加入马德里体系后,针对马德里申请指定菲律宾的商标使用证据提交也做了新的补充规定,即:需要在国际注册日起的3年内提交使用声明,以及在核准注册后的5-6年提交使用声明,要注意这两次使用证据提交起始日期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波多黎各


该国使用证据提交的时间要求与菲律宾比较相像。若以意向使用为由提交商标申请的,需要在商标申请日起的3年内提交使用证据。所有注册商标需要在注册日起的第5-6年和9-10年分别提交使用证据。若不能按时提交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官方申请延期1年提交,但是延期申请能否被官方接受则由官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国与菲律宾不同的是,提交使用证据图片即可,不用办理使用宣誓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莫桑比克


商标权利人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每五年提交使用宣誓,若是办理续展的可以不用再同时提交使用宣誓。若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的,任何第三方均对该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将得到官方的直接支持。同时,即使注册后没有第三方申请撤销,虽然在注册薄中保持着已注册的状态。


以上就是注册国际商标时,各国需要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及商标宣誓的情形,大部分国家对递交使用证据这方面都有自身的详细规定,为保证使用证据递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建议大家在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前最好先咨询商标代理机构或者有经验的商标代理人,了解清楚这些问题,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过商标注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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