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就知识产权保护,从1970年代起对日本,1980年代起对韩国、台湾和香港、2000年后对大陆,即陆续指称日本、韩国、台湾、香港「侵权」或「仿冒」,指谪大陆「窃用」或「窃取」,美国政府即依1974年贸易法祭出301条款(一般301)和182条款(特别301)的调查,促使各国从立法、行政及司法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甚至也使各国领导人持续宣示保护知识产权。
其间,美国企业亦援引1930年关税法337条就日、韩、台、港、中企业侵害知识产权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请求禁止进口、发禁制令,也依专利法35U.S.C.§271条款向联邦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害、禁止产销、进口、使用等。此外,美国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除各州法律外,亦制定1996年经济间谍法(EEA)及2016保护商业机密法(DTSA),东亚各国企业和个人被诉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越来越多。
前述美国各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救济措施虽是美国法,但实际上对东亚各国及企业与美国贸易显具有威胁力及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迫使日、韩、台、港企业必须采取因应措施,例如投入研发、品牌并于各国申请专利、商标,尽力不要抄袭、仿冒著作及商标,迄今结果至少难以再被美国严厉指控,且已转为各国企业间因市场竞争而在美国相互提起侵权或无效诉讼。而大陆虽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行政及司法环境,但中国企业的专业落实度,除少数企业外,尚未到位,还需努力。
日本、大陆、韩国、台湾,于2000年后,亦陆续颁布知识产权政策,例如日本倡导「知识产权立国」并于2002年制定「知的财产基本法」,大陆于2008年出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领」,韩国于2009 年公布「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台湾于2012年订立「知识产权战略纲领」。这些政府级知识产权战略虽大愿宏观,但恐是依循美国及其企业「保护」思路的书生之见,而仍未针对自己症结提出有效且能超越美国思路的务实战略,此从日、韩、台、中企业历年在美国被诉专利侵权及持续支付巨额许可费和专利购买价金给美国企业即可透析其战略尚未有助解决症结,而且企业知识产权营运仍未创新突破困局,亟需变革翻转,始能改变赛局。
申言之,除日、韩、台少数大企业具有资源可专业经营具有质量与价值的美国专利而且也得到巨额货币化回报外,大多企业不是没有资源或者舍不得投入专业资源于此,纵使投入资源,但有的仅是美国专利的「数量」,而其专利大多质量差、价值低,甚难抗衡美国及其企业。而这十几年中国各界在政府资助下增长史上未有的巨大中国专利数量,但其中国专利质量价值甚低,美国专利数量不足,质量也不良,美国对之说三道四,就不意外了。例如美国以「窃取」叫嚣,但窃取在法律上只适用于商业机密,因专利、商标、著作是公开的权利,无须窃取。再者,要不侵害他人商标、著作及设计专利,只要商业伦理文化具足而不去抄袭、仿冒,或不去窃取他人商业机密,要发生侵害也难,此系在一心而已。
对东亚各国真正要面对是发明专利的症结,因为发明专利涉及研发投资、技术实力、科研成果转化、专利法律、语言转化、流程系统等专业,非属伦理可解决。企业即使无心侵权,产品技术踩到他人专利地雷也屡见,而产品技术纵使侵权,但涉讼专利高于60%比例可被无效或被认定不可执行。因此,美国以「伦理非难观」所倡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实不适于对发明专利要求,而且也使东亚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政策倾向于保护外国知识产权,而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全面性新机制与文化转化形塑。
是故,东亚各国显不能依循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来推进自己的战略,而需要创新不同于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始能抗衡、翻转并获益。兹提议如下:
1. 需优先从美国专利布局做起(中国则可用英文专利说明书提出向知识产权局PCT申请),再回母国或他国申请,若母国市场小、几无诉讼可能或诉讼举证或程序困难的亦不一定要申请,因为专利价值与专利风险是在美国;
2. 需将美国专利诉讼及交易实务经验拉到专利布局申请作业,始有助专利长出牙齿,确保质量价值;
3. 需发展可及时大规模无效美国专利的数据分析及专业机制,始能遏止不当的需索、恫吓;
4. 需发展专利质量、价值、价格及定价新的模式、机制及其数据,即可及时透析美国专利及其活动的虚虚实实;
5. 需时时以大数据支持专利全生命周期的营运,始能精准有效营运专利布局与资产组合;
6. 需发展具有质量的跨国专利数据及其人工智能分析的各类系统,始能时时掌握他人专利技术,藉以攻错和避险;
7. 需发展可以制裁不符比例原则的专利交易之竞争法新规则,使许可费合理化;
8. 需能于美国或中国大规模对美国企业提起专利侵权或无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