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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原则与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0-10-14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美国是世界上最忠实商标保护的国家,也是拥有注册商标最多的国家之一,它的商标保护制度如原产地、驰名商标、商标的海关保护制度等,被全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与美国商标注册制度有很大的区别,其中区别最大的一点当属商标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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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原则,而中国商标注册则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很多申请人正是因为对这两种商标注册申请原则了解不足导致在申请美国商标注册时以中国商标注册思维来进行处理,这样导致美国商标注册失败。


那么这两种商标注册申请原则究竟有何区别呢?


美国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原则


美国商标注册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


1988年,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意图使用”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


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它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在商标权的确立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两种不同的判定商标权归属的原则,即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使用在先原则是以使用商标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美国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意义集中体现在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保护公平竞争,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避免给在先使用人带业不公平的后果。


第二,就制止抢注而言,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赋予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抢注人“注册商标的限制。同时,为商标在先使用人启动撤销注册不当程序赢得时间。由于商标在先使用权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商标,而不构成对商标注册人的侵权,因此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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