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商标的使用证据在美国商标注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基础各有哪些条件和注意事项?》一文中介绍了美国商标注册的三种申请基础:以实际使用为基础、以意向使用为基础、以国内注册为基础。无论是以哪种申请基础注册美国商标,都需要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由于申请基础的不同,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提交期限和要求也不同。
一、“基于打算使用”(ITU,Intent to use)
基于意图使用的,申请人应当自授权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 (NOA))发文日起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若申请人在该阶段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可在期限前办理延期,可延期5次,每次6个月,若期满仍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则商标将被视为放弃。
二、“基于已经使用”(USE)
以“已经使用”为基础提交的美国申请,必须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受理商标申请。
三、“基于一项国外注册”(A foreign registration)
以“国外注册”为基础提交的美国申请,在商标注册前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但是在商标注册后以及每次续展时同样需要提交。另外,以“国外注册”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需要提供国外注册证的公证件,并且在美国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国外注册证上登记的商标一摸一样,而且在美国申请的商品/服务的范围 不能大于国外注册证上登记的商品/服务。可见美国商标法对于以“国外注册”为基础提交的美国申请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
关于使用证据的提交,商标若在美国已实际使用,则是易事;若商标暂未在美国实际使用,或实际使用商标与申请商标有偏差等原因,均可能会导致该商标在美国注册申请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