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选择一个或多个商标分类,由于每个国家商标注册制度和要求不同,我们在选择商标分类时也有不同的注意事项。我们在《一文教会你申请美国商标注册时该如何选择商标分类》一文中已经介绍过美国商标分类选择方面的内容,今天我们来看看日本商标注册分类方面的情况。
日本申请商标时指定的商品/服务的个数不会导致官方费用发生变化。即指定一项商品/服务与指定所有商品/服务所需要的官方费用相同。但是指定的项目越多,因为在先商标而被拒绝注册的可能会也就越高,此外还可能由于对商标的使用存在合理怀疑而被发出拒绝理由通知。不仅如此,注册之后,被第三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可能性也越大。
根据指定商品服务审查记载,在日本商标注册时指定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对商标的使用以及意图使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视为没有满足商标法第3条第一款(参照日本商标审查标准第1二、2.(3))。即申请人需将申请商标使用或者意图使用在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
但是,仅仅根据申请书上的记载,很难判断商标在哪些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使用。因此,关于确定商标使用或者意图使用,是通过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者意图使用相关证明文件来实现。
申请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以下2种情形的,原则上会因为怀疑商标是否使用或者意图使用,而下发拒绝理由通知书。
1、零售业务
(1)申请人为个人,且指定服务为,为顾客提供与衣物,饮食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等相关商品的零售或批发业务(以下称为综合零售服务);
(2)申请人为法人,指定综合零售服务,对于是否使用在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根据职权调查后,无法认定申请人在提供综合零售服务;
(3)指定多个不类似的零售服务
2、商品或服务
一个类别中,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过于宽广,对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或者意图使用存在疑议。(原则上,一个类别中,指定8个以上类似群编号商品或服务的,会被认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过于宽泛,需要进行商标使用或者意图使用的确认。)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才用国际尼斯分类进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审查。虽然,国际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基本上都能被日本特许厅所接受,但是在除了国际尼斯分类的编号之外,日本还拥有其特有的 “类似群编号”。日本特许厅除了通过类似群编号来审查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外,还会根据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群编号数量来判断是否符合商标法第3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