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李佳琦申请“oh my god 买它”声音商标的事情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也让大众再次关注起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又称听觉商标或者音响商标,是指以声响、乐曲或歌曲以及其组合为要素所构成的,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依靠听觉而感知的声音类标示。
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及欧盟等均已在商标立法、司法中承认声音商标。我国为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需求,于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
关于中国商标商标注册相关内容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经借案例分享过了,详情可查看《QQ提示音成功注册商标,揭秘声音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美国声音商标注册。
在过去60年中,美国在声音商标注册方面遥遥领先。美国商标法案即“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45条规定:“商标者,乃制造业者或商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之商品相区别,所采纳或使用之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其联合式者而言。” 解释上认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three dimensioned mark、smell mark、sound mark等。
当然,这些标记必须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才可以成为注册商标。和所有的商标一样,声音商标必须指向服务或产品的来源或原产地。具体来讲,“听众听到这个声音时,不是左耳进右耳出的;声音要与众不同,可以唤醒听众的潜意识,并联想到声音所代表的来源或事件”。在美国,声音只要具有显著性并且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商标的注册。
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除此之外,还有就啤酒注册的狼的嚎叫声商标、就娱乐服务注册的猫叫声、著名的人猿泰山的叫声、以及将倒金币的声音作为银行服务的商标等等。
在美国注册声音商标要求提供声音标示的描述,并提供声音的音频或视频复制件。这是因为并非每个人都能读懂乐谱。
目前,美国已经注册的声音商标中,描述声音的方法包括拟声描述、利用音符进行描述以及通过简要的短语进行描述。但是需要指出,在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实践中,对于声音商标的描述方法来说,并不存在哪种描述方法更为恰当,或者哪种描述方法更为优先的问题。
视觉商标能够对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购买者或者潜在购买者产生比较持久的影响,声音商标则主要取决于声音接听者的听觉感知能力。因此,只有当声音本身具备固有的显著性,并且足以能够唤起该声音接听者的潜在意识,才能使该声音接听者再次听到该声音时能够联想到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
鉴于声音商标的固有特性,申请人提出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时,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或者具有第二含义的证据。但是,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与传统商标的显著性不尽相同。
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将拟注册为商标的声音分为具有“唯一性的、差异性的或区别性的”声音和“普通的”声音,前者通常被视为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该声音商标具有第二含义,后者则通常被视为不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人则需要证明该声音商标具有第二含义。
另外,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虽然明确了声音商标的基本注册要求,但是只说明了声音商标在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时应当如何发挥作用,并没有举例说明哪些声音作为声音商标比较恰当,也没有列举拒绝声音商标注册的一些具体理由。目前,只能通过一些有限的案例得知,哪些声音可以作为声音商标予以注册,哪些声音不得注册为声音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