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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商标申请基础之意向使用

发布日期:2020-04-21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们在《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基础全解析》一文中谈到了美国商标注册的三种申请基础,实际使用、意向使用、国内注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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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不同,美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商标的人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的人的权利。


从这个方面来看,实际使用和以国际注册基础这两种美国商标申请基础都比较好理解了,因为商标实际已经投入使用了。那么意向使用这一点又要如何理解呢?


意图使用是指虽然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使用,但是申请人真诚地(Bona Fide)计划即将在美国使用该商标。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美国商标注册申请,这种商标申请被称为意向使用申请。


若商标目前尚未在美国使用,但打算今后在美国使用,则申请人可以以意向使用或预备使用(Intend to use )的方式提出申请。在商标申请批准之后,申请人须在六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明。如果在上述六个月期限届满时,申请人仍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可以向PTO请求延长(Reguest for an extension)。延长期限的请求需在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该商标申请案作为自动放弃(Abandon)处理。上述期限延长请求可以先后提出5次,每一次的延长期限为六个月,同时需向商标局交纳延期费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批准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后,最迟不应超过第36 个月的期限提交所述的使用说明。这种类型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你在此期间并没在美国实际使用,则可能要多花钱,甚至被以自动放弃处理为由而拒绝注册,但若申请后,确在美国使用,则选用此类是很好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d)第1款的规定,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待该商标通过审查后,自下发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三年内,必须提交商标在美国使用的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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