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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央视动画诉京东和大头儿子公司商标侵权案浅谈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

发布日期:2019-12-12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提到80 、90后童年时代的经典动画片,有一部一定不能缺席,那就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儿童作家郑春华于1990年创作的一部以儿童为阅读对象的系列图书。该书描写了普通的三口之家每天发生的趣事,直击当代儿童生活现状。2013年11月28日中央电视台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银河剧场》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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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经典动画片给8090后们留下了许多美好的回忆,时至今日,仍然是一部非常受欢迎的热播动画片。


随着《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热播,与之有关的各类侵权案件也频繁发生,2017年8月,杭州公司就曾因未经许可擅自授权他人利用大头一家的动画形象进行玩偶生产销售,被判侵权央视动画并赔偿28万元。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央视动画发现,京东商城有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卡通拼图”商品,其标志、动画形象、小故事涉嫌侵权;大头儿子公司企业名称,官网、官微相关标志等也涉嫌侵权。基于此,央视动画请求判令京东公司立即停售涉案产品,判令大头儿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100万元。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在这里案件中,有两点内容值得注意。


一是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据原告央视动画起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系列图书是郑春华在1990年创作的,并于2012年将上述图书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央视动画。


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对于这套系列图书,央视动画也是非常重视,从2013年5月31日起就大批量提交相关的商标注册,截至目前可检索到265件与“大头儿子”有关的商标,其中就包括涉案商标第3071937号“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图”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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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京东经营的京东商城上有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卡通拼图”商品,该商品上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标志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驰名商标权,商品上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标志和卡通拼图形象分别侵犯了原告的知名角色名称权和人物形象著作权,该商品上有关“大头儿子”一家人的小故事作品侵犯了原告《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图书及动画片剧本著作权。


关于这一点,想必大家都没有疑虑。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央视动画表示,大头儿子公司的企业名称还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驰名商标权和知名角色名称权,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当企业名称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为商业标志,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从管理方式上看,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由各级工商机关在其区域范围内负责,无须检查该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确权过程中也没有设立公示和异议程序,因而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大量存在。


那么当出现如上文中那种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情况时就该怎么办呢?


一般来说,在后的企业名称对在先商标构成侵权包括两种可能:一是突出使用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但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在后的企业名称的登记具有合法合理来源,企业系善意登记,在使用中未突出使用字号并且未导致公众混淆,那么可以构成合法使用。


第一,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有合法或合理来源。实践中,不少企业通过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的方式来攀附他人商誉,因此考察字号的来源是探明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善意的第一步。


第二,字号在实际使用中是否被突出使用。判断企业字号是否侵犯商标权,除了考察企业对字号的登记是否具有善意,还要考察企业在实际使用中是否也具有善意,而这就需要着重考察字号是否被突出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在判断是否突出使用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字号相对于周围的图文环境是否在字体、颜色或表现形式等方面有突出的视觉效果,给人留下较深印象;是否附加有区别性标识;区别性标识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消除混淆。


值得补充的是,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而言,即使规范使用含有与其相同或近似文字的企业字号,仍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有关联等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这种情形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判令停止在相关商品上使用。


第三,与字号对应的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如何。商标的知名度在确认商标与字号的权利冲突方面具有多重作用:一方面,知名度可以判明权利冲突中是否存在恶意;另一方面,知名度还是认定是否构成市场混淆的前提条件。


从上文的案件情况来看,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05日,这个时间是明显晚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系列图书的创作时间的,确有攀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商誉的嫌疑,且大头儿子公司生产的“卡通拼图”商品上又印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这些标志性的图案,确实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这些产品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版权方有关系,这就可能会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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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至于法院会如何审理,我们会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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