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浅谈中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区别》一文中谈到中韩两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制度是不同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但在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实质审查制度或无审查(也叫部分审查)制度,其中,无审查的方式类似于中国的初步审查。
除了专利审查制度不同外,中韩两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授权条件也有所区别。
与中国以专利法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同,在韩国,外观设计采用单独立法,即由独立的“外观设计保护法”进行保护。
在中国,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必须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富于美感等条件。
而在韩国,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包括字体及产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
参照中国专利法的外观设计定义,其必须要依托于“产品”,并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新设计,按照目前现行的专利法是无法保护字体以及部分外观的。因此,在中国,对于新的文字设计无法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而是只能通过版权等其他方式进行保护;对于只想保护产品的一部分的设计也必须要以整个产品作为载体进行保护。
但相比中国,韩国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就更为灵活多样,明确规定了还包括:字体外观设计及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
1、字体外观设计
“字体”,是指在记录、标记或者印刷时使用的,具有共同特征的一套字样(包括数字、标记、符号等);例如,可以申请韩文字体、数字字体、英文字体等。当申请字体外观设计时,需提交的附图包括:指定文字(500字)附图、试看文章(30字)附图、代表文字(12字)附图等。
2、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
部分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色彩及其组合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进行登记的制度。通常情况下,部分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两者之间是通过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产品附图及外观设计说明来界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韩国部分外观设计除需满足基本的授权条件外,还有一些特殊要求如下:
1.提交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需在外观设计请求书中明确注明。
2.部分外观设计的载体要求是独立的产品,该部分外观设计本身必须为产品的一部分,且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明显区别出想要保护的部分。
3.成套产品不能成为部分外观设计的申请对象。
4.部分外观设计不允许提出分案申请。
5.产品的名称必须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个产品名称,不能是部分外观设计本身的名称,如,申请人欲保护手机屏幕部分的设计,其产品名称应当命名为“手机”,而非“手机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