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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

发布日期:2020-06-24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在日本,负责专利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事宜的部门是日本特许厅,外观设计专利有专门的《意匠(外观设计)法》进行规范。外观设计在日本法律中是指产品(包括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形状、花纹、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通过视觉使人产生美感之物。


日本外观专利@2x


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获得授权。申请者提交至JPO的专利申请文件首先要经过程序和形式审查,如果文件不符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符合要求后审查员将针对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等条件进行审查,例如: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象必须是一项设计,即满足形状、花纹、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通过视觉使人产生美感之物;


2.工业上的可利用性,即该设计可以在工业上被利用;


3.新颖性,即可授权的外观设计在其申请前不为公众所知;、


4.创造性,即外观设计并不是容易创作得到的;


5.该设计必须具有创新性,即不是与在先申请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相同或者类似的外观设计;


6.不违反公序良俗。


在保护期限上,日本《意匠法》第21条规定: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间自设定的注册之日起20年结束。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计算10年的权利期限相比更长。


在具体类别上,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也很有本国的特色。包括: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关联产品的外观设计、秘密外观设计和部分外观设计等。


1、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意匠法》规定,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指同时在两件以上的物品上使用,并构成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之物的物品所涉及的外观设计。成套产品整体上具有统一性时,能够作为一件外观设计提出申请,获得外观设计注册。满足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申请制度的产品有随身用品、餐具、家具、办公用品、汽车用品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统一性”,其权利可同时转让,也同时失效。


2、关联产品的外观设计


关联产品外观设计是指相同的申请人在同一日申请相近似的设计。但是和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不同的是,关联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各自独立的,可以不同时失效,但关联产品外观设计权利在转让时必须与主权利进行捆绑。


3、部分外观设计


2008年日本对《意匠法》进行修改时,对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了确定。在一个外观设计中包含多处具有特征的创作部分时,不仅可作为物品整体取得外观设计权,而且可以依托于物品的一部分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在提交六面视图时,要求保护的部分应用实线表示,其余部分用虚线表示。且其优先权必须是部分申请,否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4、秘密外观设计


针对研发周期长,申请人主观上不想过早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日本还设有秘密外观设计申请制度,规定了自外观设计权设定注册日起 3


年以内的期间,对外观设计进行保密。提出秘密外观设计请求的申请人,需要向JPO 提交申请人的姓名及住所,以及具体的保密期限,最长为3年。


5、专利申请“转化”机制


值得一提还有日本专利申请的“转化机制”。我国仅允许实用新型转化为外观设计,而不允许逆向转化,即外观设计不能转化为实用新型或发明。但在日本,外观设计可以依据申请现状,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较为灵活地转换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申请人来说,便拥有了依据市场情况和授权前景“转舵”的机会。


该项机制可见于日本《意匠法》之规定,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将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变更为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但在变更的时间限定上实则兼顾了三种专利类型的审查制度和保护期限。就某一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做出以拒绝为主旨的最早查定的副本送达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后或自该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经过九年六个月后,不在此范围。外观设计想要转化为发明的情况,原则上在外观设计申请日起的3年内都可以变,但当首次收到拒绝查定时,只能在送达日起的3个月内。


以上就是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保护制度的基本特点,可以发现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大家在申请日本外观设计专利前最好先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如果大家对这方面内容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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