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过程中进行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和对比设计的相同实质相同的判断、还是在侵权诉讼过程中进行涉嫌侵权产品设计是否侵权的判断,首先需要考虑外观设计相同实质相同判断的前提——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相近似。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有以下五种情形:
1、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5、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对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才可能存在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情况。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