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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赛贝为您讲解知识产权行为保全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许晓思/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2018年12月10日,福建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高通要求,对苹果的4家中国子公司提出两项初步禁令,包括侵犯两项高通专利的所有苹果手机机型,立即停止在中国境内进口及销售行为。详情可查看《高通诉苹果专利侵权申请“诉中临时禁令”,且看高通和苹果如何斗法》


福州法院的这一决定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而仅仅两天之后,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那么,这个新年开始施行的规定,与「苹果禁售案」又有什么关联?披露了知识产权的哪些新规定,又对企业竞争会产生哪些新影响呢?接下来赛贝知识产权专家就帮大家一起来梳理梳理。


什么是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概念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行为保全制度,即诉前责令停止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较为常见的,比如前阵子引发广泛关注的「苹果禁售案」中提到的诉中禁制令,就属于该范畴。


对于这一制度的重要性,我们可以看以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的介绍:「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受到侵害后难以恢复原状,即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该项制度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 


据不完全统计,过去5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新规定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行为保全制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案例,得到了人民法院支持的,我们比较熟悉的,还有以下这些:


2012年,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责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及其他类似广告语;


1


2016年,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停止将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中国好声音」等作为节目名称使用。


2


紧急情况认定


新规定关注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如第六条就对何为「情况紧急」进行了明确说明。「情况紧急」包括:

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非紧急情况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虽然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考量因素


另一方面,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申请行为保全,实施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也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同时,该规定区分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

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区别对待不同类型


《规定》在制定过程中,还坚持了分类施策原则,即区分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于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的行为保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对于侵害专利权等案件,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技术比对,才能作出判定的,应慎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就是说,针对著作权、商标权而申请行为保全的,将会比针对专利侵权而申请行为保全的,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对于企业之间的竞争来说,本次新规更有利于企业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


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说,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措施,在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受损害等方面更具有重要性。 


2012年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权利人可以借助行为保全措施有效及时保护其商业秘密。而此次新规更进一步地对保全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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