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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重磅出击,瞄准知识产权案件“赔偿低”问题

发布日期:2020-05-19 作者:许晓思/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今年的知识产权周,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正式对外发布了一份重磅文件——《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意见)。这无异于向知识产权问题严重的互联网乱象中丢入一颗深水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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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三级法院的收案数量相较往年继续出现大幅上升。


据统计,2019年,北京三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80165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57124件,占比71.3%。


可见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知识产权纠纷正面临着进一步爆发的趋势。


过去令许多创作者感到憋屈的是, 碰上盗版的,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得不了几个钱。盗版的获利比它打官司赔的还多得多,在这种情况下,盗版给人的感觉自然就像是有恃无恐的无赖。


北京这份意见的出台,瞄准的正是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赔偿低」的老大难问题。


意见共八章110条(含附则),其中各章又分别提到了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及制品,以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等等各个方面。


无一例外,意见聚焦的是这些案件的裁判标准,也就是该怎么判,该判多少的问题。


比如意见的第三章明确了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其中规定了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


「主播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这一顿操作下来,主播萌以后是不是要被迫自力更生,自己创作了?


音乐主播的定位捧红了多少网红,目测接下来就要碾碎多少人的美梦。


就具体的数额来说,对于视频类作品、制品,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播放,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


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5万元。


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非免费现场表演,每首音乐作品将赔偿不少于3000元。


意见为相关法律的实践划下赔偿的底线,互联网的各路苦主也纷纷跟进。


有表示搬运工要面临下岗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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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表示会加强视频「被传播」的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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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说清楚赔偿标准的问题,意见提到的以下几点也引起业界的注意。


1、降低举证难度


「举证难」向来是块硬骨头,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的成因之一。


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在现行的法律规则中,举证在很多人看来的确是颇有难度的一件事。


对此,意见提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明确在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均可适用举证妨碍规则。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意味着侵权证据不一定都要由原告收集提供,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不侵权。


举证倒置很多人都懂,但是举证妨碍规则又是什么招呢?


例如被告做出了消灭侵权证据的行为,而该行为致使关键证据灭失、毁损或无法获得且导致待证事实无证可查,无据可用,陷入事实无法查明状态时,法院可以据此认定被告构成举证妨碍,从而使得原告胜诉。


换言之,侵权方胆敢「毁尸灭迹」,就可能在诉讼中处于更不利的处境。


2、明晰惩罚性赔偿


除了降低原告面临举证困难时的压力,意见还从另一方面进一步加高了盗版的成本,即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也就是以后再搞盗版的,面临的不止是赔偿原告的损失,还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被判罚远高于原告损失的金钱,这无疑是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一大杀器。


目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都只是原则性的法条,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在实践中也很少用到。


此次意见探索性地将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文中的「恶意」、「情节严重」两个适用要件进行了细化,目的就是一方面要让严重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侵权代价,大力遏制恶意侵权,同时也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泛化。


如果有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得以践行,那么下面这样的情况,以后可能就少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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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目下互联网日益猖獗的盗版问题,北京高院的一记重拳可能真的会沉默半个互联网。


但只会沉默互联网中盗版的那一半,如能正本清源,我们也终将收获一个更有创造力,更有活力的互联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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