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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他不是原创,他是“搬运工”

今日小编看到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微信公众号每天推送的文章中,原创内容只占到一成!

不知道数据真实性是否靠谱,毕竟在自媒体时代很多公众号都通过文字在变现,如果不到一成,那就是说同样的东西被转手卖了几道,而且真正应该获得盈利的原创作者有可能并没有获得收益。

在知乎上有一个健身达人,持续更新关于健身的分享——非盈利性,却被各种微信公众号抄袭以及不署名未经同意转载,然而这些抄袭者都拿去盈利卖广告了。

原创作者陈柏龄在个人知乎账号上公布的文章被抄袭盈利情况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情况不过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这一老问题的新表现。

赵皓阳:最年轻的90后凤凰新闻客户端撰稿人

对于一些做惯了“搬运工”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来说,未来将遭受内容版权侵权、专业积累不够、内容生产受传统媒体挤压等各方面的威胁。而对这些微信公众号来说,如果不能持久地输出有价值的观点和想法,并将其进行创新性的包装运营,断崖式的“掉粉”将为期不远。当然我们更期待腾讯方能加强管理。
鲁迅先生小说《孔乙己》有云:“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都知道这是孔乙己为自己偷书辩护的一句话。孔乙己“窃书”,被吊打一顿完事,对旁人也无过多影响,还能带来许多笑料,更无法对社会产生影响。而信息化的今天,“窃书”(文+图)却对旁人、对社会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恶性后果。

国内首起针对公众号抄袭的案例打响是在2015年5月5日,深圳南山法院正式受理一起涉及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花边阅读”和“异见”起诉“酿名斋”和“文字撰稿人”抄袭其原创文章《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和《5座“种子”城市,谁将成为下一个直辖市?》。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双方都有个共同的身份,就是“微信公众号”。此案一出随即引发了各方的关注。

不难发现微信公众号大多数还只是内容的“搬运工”。如果仅做“搬运工”,而不进行内容原创,很难获得真正的发展。甚至在微信用图方面都存在很多注意事项,下面就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析

原创用图要小心

一是不擅用个人肖像照片。《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医美行业微信公众号成为侵犯肖像权的重灾区。小编的大学室友做医美行业的新媒体内容运营,总是需要收集明星微整或者整容前后对比图作为素材,不可避免的总是能够收到各大小明星工作室寄来的律师函要求赔偿及道歉。

二是不擅用摄影作品。《著作权法》明确将摄影作品纳入保护范围。无论是风景照片,还是个人写真,只要有独创性并可复制,便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未经允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他人的摄影作品,则面临诉讼风险。当然,如果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了他人的美术作品,也将面临败诉风险,道理同上。

内容创作分类看

一是原创性文章受保护。《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模仿和抄袭。只要具有一定程度的个性、创造性。

2014年广东首例微信侵权案引爆舆论:2014年1月至3月,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发布了标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等文章。同年二三月间,另一个公众号“最潮中山”发布了《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等文章。“中山商房网”认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起诉请求判令道歉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诉讼请求。

二是文章保护的例外。并不是所有文字作品均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所以,微信公众号刊发或者“搬运”上述内容,首发公众号是无权主张权的。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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