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荧屏被“改编剧”承包的当下,“得IP者可得天下”成为影视商业成功的不二法则。
《锦绣未央》自推出就吸引了大家的关注,由香港著名导演李慧珠执导,唐嫣、罗晋、吴建豪等一众偶像明星领衔主演的《锦绣未央》。未开播就吸引了大量关注,小编也被这宣传深深的套牢住了,开播至今网播量已经超过20亿!
开播以来,就开始围绕古装剧《锦绣未央》原作涉嫌“抄袭”的声音就不绝于耳。许些网友纷纷站出来开始指责剧本是抄袭而来,令人更惊讶的是,还有网友道出,抄了200多本小说,这神奇的编剧让业界哗然,除了抄袭网络写手的作品,其中还包括江南的《缥缈录》、琼瑶的《梅花烙》、温瑞安的《逆水寒》等一些名家作品。甚至少许网友带调侃的语气说,这不是抄袭而是复制粘贴。
近些年,影视行业可谓风波不断,随着版权侵权事件地不断出现,越来越引发大众的关注,难道是国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概念吗?还是存在版权维权困难?先给大家普及下影视作品有哪些内容吧!
影视作品包括哪些内容
影视作品主要包括影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影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其所享有的权利是一个完整的著作权,并且可以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务权,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到底是缺乏保护的概念,还是版权维权困难
当剧本遇到抄袭时,并不是找不到证据,而是维权时间长,即使选择官司,周期长也并非取得有好的结果,才导致广大底层作者对侵权行为放任,因为大多数人都会觉得“耗不起”, 正因如此,恰恰给网络文学影视化的狂热泼了一盆冷水。
随着网络文学影视化的热潮,原著作者与制片方、编剧方之间的版权争议也越来越多,毕竟将网络作家的文字转化成影像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关于影视作品的权利分析
影视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影视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该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简单的说,该影视作品的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以将他们的剧本、图片、歌词、音乐作品,作其他使用。
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将其作品创作的剧本进行出版,而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影视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当然制片人行使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时,也不能超过影视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对于参加影视作品创作的相关人员,如文字创作者,词曲创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嘉宾,被访者等,在影视作品中都享有署名权,同时还根据合同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一般影视作品制片人要与上述参加影视类作品创作人员应签订相应的合作合同,明确约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
影视作品的保护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影视作品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而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何保护影视作品
一部影视作品融汇了文字(剧本、脚本、解说词、歌词)、舞蹈、美术、音乐、图形、摄影、计算机软件、模型、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多种作品形式,现今网络发达,网络已成为人们最重要的对外信息沟通与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手段之一,而盗版电影可以省去了刻盘的环节,俨然成为了一个全新的产业链,影片《港囧》就遭遇了刚刚上映即在影院被盗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侵权事件。
当下,将著作权保护渗透到网络已是普遍的事实,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就是为了能够在新的虚拟世界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致因为新的媒体传播而受到影响,同时也保障公众享受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能够更加方便地利用和传播作品。
由此可见,一味盲目疯狂的追求热门IP改编而忽视质量的影视作品,难免面临“高开低走”的尴尬。一部好的电视剧,无论是改编还是原创,都要有扎实的剧情、精湛的演技、正确的价值观以及精良的制作为其保驾护航,这样才能将精品呈现给观众。
不管《锦绣未央》是否真的存在抄袭,小编还是要告诫各位,抄袭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也涉嫌触犯了法律。打击抄袭行为势必会成为我国文学行业最紧迫的问题之一。
保护文学版权,规范文学市场,营造健康的文学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的。否则,过不了多久,我们看到的每一部小说,每一部影视剧都会感觉“似曾相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