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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之子》及歌手毛不易被诉侵权遭索赔300万元 如何认定歌曲翻唱侵权?

发布日期:2018-07-03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标签:侵权,著作权,音乐版权

7月3日早,音乐人李志在微博账号上发长文诉《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经授权翻唱了自己及其他音乐人的歌曲,并提及年初毛不易在巡演时也曾侵权翻唱。就此,李志表示将会诉至法庭,并要求《明日之子》第二季节目组赔偿100万侵权费用,毛不易赔偿100万演出侵权费,100万给其他被侵权的音乐人。


《明日之子》节目及歌手毛不易被诉翻唱侵权 遭索赔300万元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各种网络音乐版权侵权的行为也是层出不穷,甚至还有增多的趋势。在前不久的《跨界歌王》舞台上,吴秀波演唱了一首《儿时》,就被歌曲作者提出异议,称节目并没有取得授权,具体可查看《吴秀波《跨界歌王》演唱曲目疑侵权,如何界定音乐版权侵权?》。虽然事后《跨界歌王》节目组也发布了致歉声明,表示自己工作做得并不到位。但屡屡出现的这种现象,却不禁让我们开始思考为什么综艺节目中相关的版权问题,会高频发生?


《明日之子》节目及歌手毛不易被诉翻唱侵权 遭索赔300万元-1


只要是音乐竞赛类综艺,就躲不过歌曲翻唱。通过翻唱表演,歌手凭借着歌曲人气暴涨的同时,也为歌曲做了宣传。然而,歌曲背后的原创作者,却没有因为歌曲的蹿红而获得相应的利益,也没有得到一个音乐人应有的尊重。


除了此次的《跨界歌王》,我们可以发现在综艺节目中,未经原创作者许可,就进行翻唱,并上架音乐平台的音乐作品的行为并不少见。在今年大火的《偶像练习生》中,对周杰伦《半兽人》进行的二次改编和翻唱,就并未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最后虽遭网易云下架,但是爱奇艺则没有任何道歉声明。


《明日之子》节目及歌手毛不易被诉翻唱侵权 遭索赔300万元2


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那么究竟符合哪些条件才会被认定侵权音乐著作权呢?


1、被侵权的音乐作品还处于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如果创作者死亡后50年后,就可以免费使用了。


2、被侵权的音乐作品具备著作权规定的权利,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3、存在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


4、或者存在不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情形。


另外,主观的角度看,侵权还必须构成主观过错,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分情形确认翻唱是否侵权:


情形一,把翻唱歌曲作为个人爱好仅供个人娱乐,不侵权,或者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也不属于侵权。


情形二,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


情形三,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所以总体来看,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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