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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6-05-03 来源:赛贝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公布了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30200件,比上年上升11.7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特别是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因互联网产生的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尤其是由网上商品引发的专利权纠纷案在过去的几年来数量激增。

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

仅在2015年,公布的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就有一件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在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也属于这一类。

这两个案件的共同点:都是由网上商品引发的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浙江天猫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勉强说得上躺着也中枪了。不过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更应注重平台线上产品是否涉及侵权,否则即使是事后删除了侵权产品的链接也不能证明其“清白”。

根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零售销售额将达1万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百分之四十。越来越多的销售商把线上作为最主要的销售渠道,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案件也随之增多。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投诉案件中,专利侵权投诉约占百分之三十左右,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投诉占比最高,约占知识产权投诉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并且权利人权利滥用、恶意投诉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互联网公司遭受专利诉讼可能性更高

除电子商务平台外,互联网公司,尤其大型的互联网公司如阿里巴巴、百度、小米等在美国都遭遇了专利诉讼。有报告显示,即使在美国,互联网公司比非互联网公司遭受专利诉讼的可能性会高10倍左右。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原因有三:

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其客体为智慧成果,属于权利人的无形财富,其表现形式为知识产品。而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能感知的仅是数据、视频、音频等。由于智慧成果载体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第二,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明确的地域性,即本国或本区域的知识产权才能在本国或本区域内得到法律保护。如果某一知识产权需要得到多个国家的保护,必须按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进行申请。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就给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造成了巨大冲击。在网络空间,智慧成果能以极快的速度在全世界内传播,国与国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了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加难确定,执法主体也更难明确。

另外,由于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权利保护期限也存在差异,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给知识产权侵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等带来困难。在互联网上,信息一旦上网就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传统物理载体,很难再被权利人控制,也增加了权利人维权的难度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应当平衡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目的是在激励发明创造的同时,能促进新技术、新知识及信息的交流与利用。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注重权利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二者之间利益平衡。而互联网时代,保护知识产权除了涉及权利所有人与社会公众外,还有互联网平台的提供者。

上述的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平台的提供者,承担了侵权方所带来的专利纠纷连带责任。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注重权利所有人、社会公众及互联网平台的提供者三者之间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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