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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这样收集的信息,才是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发布日期:2018-08-13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在商标相关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商标的使用必须通过证据体现,商标使用的证据是使用商标的事实的表现形式,没有商标使用的证据,当事人就不能证明商标使用事实的存在。


我们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注意保留使用证据,这样做只是为了以防万一,防止出现商标纠纷时无法拿出商标使用证据。那么商标的使用证据有哪些呢?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形形色色、不计其数,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商品

这里的商品不一定指有形的商品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也包括服务。有形的商品很好理解,只要上面有商标即可。对于服务,其实也可以用有形的方式展现出来,例如用卡片的形式标明所提供的服务,卡上一定要印有自己的商标名称。


2、包装

包装和商品的表现形式差不多,都是需要在上面印有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包装物上使用的商标应当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并注明日期,同时要显示出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如果商标是许可他人使用的,还需要显示被许可人的名称。


3、发票

发票是证明交易存在的基本凭证,正规的企业、个体户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企业开具发票。


通常很多企业在平时开具发票中并没有写明商标名称,该种发票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开具发票时候应规范填写票据,表明商标名称。


4、合同

合同或者协议中,如果协议中仅列明产品名称,但是没有表明清晰的商标名称,或者根本就没有显示商标名称,这种情形的合同或者是协议是不具有商标使用证据的证明力的。所以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表明商标名称和图样,确保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有效。


5、广告

广告是企业对外推广宣传的重要方式,例如在报纸、杂志、电视节目、展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宣传载体上都会显示企业的产品信息,并将商标作为企业形象的传播媒介。


商标使用证据并非唾手可得,管理不规范的商标权人甚至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较为常见的情况包括: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申请商标不同;在保存媒体宣传使用证据时,只搜集报道内容,不保留该报道刊登的媒体、发表时间,或过于依赖网络信息,不保留媒体报道原件只保留网络链接;在保存广告中的使用证据时,有广告合同无广告发票和付款凭证,也没有保留广告实样,使广告合同成为孤证;在保存市场活动证据时,所保留的市场活动证据均无法体现申请商标;在保存展会使用证据时,但没有保留展会的参展商名录,邀请函,发票等证据,仅保留展会的照片等等。


因此赛贝知识产权平台提醒,商标使用证据形成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比如对于票据、单据的内容应注意填写完整、无瑕疵。有些商标权人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了商品名称,没有填写商标,或填写不准确或不全面,甚至开具的不是商标权人本身的发票等。这些错误都会导致证据效力的丧失,是国内企业尤其应当加以注意的。


2、注意使用证据链的完整收集。


孤证的效力往往不被认可,比如,单独的商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证据,即便是合同内容极其完备,也被认为是效力很差。但是,如果有合同,又有相应的与合同内容一致的款项收据,有供货方与合同内容一致的出货单、购买方相应的入库单,则客观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据效力就远超单一的合同。


商标的使用证据非常重要,当商标被他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被许可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亦可以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从而保证商标不被撤销。但是由于行业惯例、交易习惯、企业日常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很多商标权利人所能提供的证据并不规范,从而导致其证明力降低,这是非常可惜的。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专家提醒商标权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并且保证商标使用证据完整、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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