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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商标注册“鹅厂出品”被腾讯起诉,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发布日期:2020-12-31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今年中旬,腾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纠纷已经二审结果。根据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和对“鹅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新的裁定。

说到“鹅厂”,相信很多人会联想到腾讯,它有着卡通企鹅的形象。然而,五年前,保定的一家公司在“复印机”、“电袜”等产品上注册了“鹅厂”作为商标。为此,腾讯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商标“鹅厂”应予注册。腾讯不服,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法院撤销诉讼裁决,但腾讯一审败诉。



几乎每个大公司对生活在互联网上的人都有自己的昵称。比如腾讯叫鹅厂,阿里叫猫厂。据了解,由于聊天通讯软件QQ的卡通企鹅形象深入人心,其背后的运营公司腾讯常被称为“鹅厂”。

2015年4月13日,腾讯公司申请注册“鹅厂”商标,该商标被批准用于核准使用的商品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墨镜;移动电源(充电电池)等。

2015年4月15日,保定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鹅厂”字样标志,该标志指定用于“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测量装置;护目镜;眼镜”等商品,即第16715668号“鹅厂”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腾讯认为:

1.争议商标与其先前注册商标第16694266号“鹅厂”(以下简称被引用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2.根据数据显示,被引用商标于2015年4月13日由腾讯申请注册,201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它被批准用于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

腾讯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然而,腾讯的举证要点失败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1.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2.商标争议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先占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腾讯公司提交的立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或者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负面影响,或者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腾讯不服判决,遂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判决,责令被告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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