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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江中“猴姑”商标被无效了?

发布日期:2019-10-14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近年来,食疗养胃热潮兴起,以江中“猴姑饼干”为代表的产品逐渐火了起来,“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猴菇风味饼干”等类似的产品相继出现,导致江中食疗公司不得不开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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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猴姑”还是“猴菇”,商标一字之差,你买到的饼干可能是山寨货》一文中谈到过,随着“猴姑”产品的热销,众多企业未经江中食疗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猴头菇”饼干产品中使用与江中猴姑饼干产品极其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这不仅侵害了江中食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还构成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诉诸法庭。


2017年~2018年期间,江中食疗公司频繁地进行维权,一批使用了带草字头的“猴菇”两个字且字形、商标、包装设计均不相同的中小食品企业,纷纷遭到江中食疗公司的起诉。


这些企业大多来自山东、河南、河北等省份,包括: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贝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福达食品有限公司、沂水浩客食品有限公司……共计19家。


针对江中食疗公司的维权攻势,一干食品制造企业结成了统一战线。纷纷对江中食疗公司名下的第13055691号及第13019935号“猴姑”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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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认为,“猴姑”商标与通用名称“猴菇”高度近似,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中含有“猴菇”成分,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影响。“猴姑”商标直接描述了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原料。江中食疗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主观恶意,存在不正当性。故该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针对统一战线的围攻,江中食疗公司显然是见招拆招,其认为“猴姑”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且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猴姑”商标并非“猴头菇”的简称,与“猴头菇”无直接关联,亦不是商品通用名称。综上,请求维持“猴姑”商标的注册。


这20家企业,虽然来的声势浩大,但以失败收场。法院认为“猴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该文字与“猴菇”、“猴头菇”含义不同,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所以对“猴姑”商标予以维持。


然而,商评委的裁定并没有拦下这些企业的围剿之路。


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达伦之园公司)在2018年6月,就对江中公司持有的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对于此裁定达伦之园公司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法院中,达伦之园公司在原有诉求的基础上,还提交了江中猴姑饼干广告照片等证据证明,江中公司在实际使用中特意强调“猴姑”与“猴菇”的关联,误使公众认为标示“猴姑”商标的产品中均含有猴头菇成分,所以江中公司的行为具有欺骗和误导性。


一审法院认为,猴头菇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食材,争议商标 “猴姑"虽与“猴头菇"在字数上相差一个字,但其他两个字的读音相同。因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常在指代事物中习惯省略部分文字,江中公司还在宣传中强调“猴姑饼干,猴头姑制成",并在产品包装中将猴头菇实物图片“猴姑”商标一起使用。这说明江中公司也认可“猴姑"与“猴头菇"对应关系的情形,所以相关公众会将“猴姑"识别为猴头菇的含义。


在此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其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于达伦之园公司主张的“猴姑”商标为仅有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不予支持。


其次,因公众会将“猴姑”识别为猴头菇的含义,加上江中公司在宣传中强调商标与实物照片一起突出使用的情形。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进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但法院驳回了达伦之园公司关于“猴姑”商标属于不良影响的主张。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原商评委的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


从江中食疗公司进行侵权维权,再到“山寨”企业进行联名围剿,究其原因还是江中集团从一开始注册“猴姑”商标,就埋下了与“猴菇”相似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


江中当初注册“猴姑”商标,因担心国家商标局持有不同意见,在创意说明里专门介绍是“猴子姑娘”的形象,故意拉开与通用名称“猴菇”的距离。这一招果然奏效,商标局核准了“猴姑”。


但是,同时,埋下一个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如果其他企业使用含有带草字头的“猴菇”作产品名称,你该怎么办?答案很简答: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你只能承受!你只能在产品创新和差异化方面下功夫,做到鹤立鸡群,而不是鹤有了翅膀就不让鸡们再长翅膀。


此外,江中猴姑的广告确实存在虚假宣传之嫌。


一提到江中猴姑饼干可能大家都会联系到“养胃”、“护胃”等字眼,的确我们通过各种视频播放媒体渠道都能看到该产品宣传的“养胃、能治疗胃病”标语。2014年8月,就有消费者向北京市海淀区食药监局举报江中猴姑饼干的商品外包装上曾标注“养胃”字样。


而收到海淀区食药监局处罚、消费者起诉后,江中集团则多次强调,“养胃”并非临床医学术语,而是民间说法,并非医疗宣传。猴姑饼干播出广告是“胃不好,总是不舒服,猴姑饼干养胃”,而“养胃”并非医学临床用词,属民间说法。宣传“养胃”,并没有违法违规。


当然,这也仅仅只是江中集团的一面之词,究竟有没有涉嫌虚假宣传,会不会误导消费者,当然还是要消费者自己来判断。而这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原商评委的裁定,则恰恰说明“猴姑”商标确实是“带有欺骗性”,会误导消费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对“猴姑”商标的裁定,至于这枚商标究竟能不能保住,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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