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快乐大本营》的朋友应该看过其中一个“谁是卧底”的游戏。
在场7个人中6个人拿到相同的一个词语,剩下的1个拿到与之相关的另一个词语。每人每轮只能说一句话描述自己拿到的词语(不能直接说出来那个词语),既不能让卧底发现,也要给同胞以暗示。每轮描述完毕,7人投票选出怀疑是卧底的那个人,得票数最多的人出局,两个人一样多的话,待定(就是保留)。若有卧底撑到剩下最后三人,则卧底获胜,反之,则大部队获胜。
这个游戏有点类似“狼人杀”,由于其趣味性深受打击的喜爱。
但是有人看中了这个游戏的热度,竟然将它抢注商标了。
大家知道,商标具有独占性,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谁是卧底”被注册商标了,那岂不是别人都不能用了?
这谁能忍的了,于是,有人就对已经注册成功的第11743991号“谁是卧底”商标提出了商标无效申请。
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单位或者是个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裁定撤销。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我们先来看看这枚第11743991号“谁是卧底”商标的情况,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这枚商标是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在2012年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公告日为2015年12月21日,商标有效期截至2024年4月20日,核准使用在第28类国际象棋棋盘; 麻将牌; 扑克牌; 棋; 棋盘游戏器具;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跳棋棋盘; 玩具; 纸牌; 宾果游戏牌等产品上。
2018年8月6日,有三方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李某和广州某商贸公司皆认为,“谁是卧底”本身是棋牌类游戏的一种通用名称,在《快乐大本营》里作为游戏的使用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申请人某上海商贸公司认为:
1、争议商标“谁是卧底”一词并非申请人独创,是公众知晓的电影、小说及游戏名称,“谁是卧底”游戏源自湖南台知名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在节目播出后该游戏迅速流行起来。
2、“谁是卧底”游戏现已成为公众知晓的一种游戏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谁是卧底”注册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相关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局审理认为:
“谁是卧底”已成为相关游戏的通用名称,却不足以证明“谁是卧底”经使用已成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玩具、纸牌等商品的通用名称。
鉴于玩具、纸牌等商品与游戏的高度关联性,作为游戏通用名称的“谁是卧底”文字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另外经查询,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28类上申请注册了“撕名牌”、“进击的巨人”、“冰与火之歌”、“达芬奇密码”等多个与知名电视综艺节目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其攀附他人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最终,三案中商标局均宣告该商标无效。
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通用名称”。
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介绍过很多由于沦为通用词汇从而丧失商标权的案例,比如优盘、雪花粉、吗啡、拉链、热水瓶等等,详情可查看《避免悲剧重演,注册商标时千万别让商标沦为通用词汇》。
“商标通用化”的原因比较复杂,但通常围绕“显著特征”和“通用名称”展开,呈现出商标“显著特征”减弱,“通用名称”增强的状态。如此,注册商标可能会因缺少显著性而被撤销,或者即使保留注册,也会在合理使用的保护上受到限制。
如果想避免商标通用化,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建议,首先在注册商标时,要选择显著性较强的标识。其次正确使用商标,注重品牌多元化建设,杜绝将商标名称混同于商品名称的使用错误。一旦出现将商标作为通用名称的公共侵权行为时,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出击,积极制止商标的侵权行为,勇敢捍卫自己的商标权益。尤其是同业竞争者将自己的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侵权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倘若怠于行使权利,必然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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