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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机构”打官司,学而思状告思而学商标侵权获赔30万

发布日期:2019-08-23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昨日,一则“学而思状告思而学”的消息登上热搜,乍一看感觉是学而思自己状告自己,再看原来是两家机构,这两家机构的名字还十分相似,只是颠倒了顺序,名字应该是取自“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看起来似乎是“兄弟机构”啊,怎么会打起了官司呢?


学而思是比较有名的培训机构,近些年也比较火。学而思网校,是好未来旗下的中小学在线教育平台,为6-18岁孩子提供小初高全学科课外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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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2013年,“学而思”培训学校建立,寓意集团自身要不断学习和反思,弥补自身不足,适应行业的发展。学而思专注中小学教育领域,与其它培训机构相比,它注重“培优”而不是“补差”,成功地在一个极其细分的市场建立起自身的竞争优势。


可以说学而思在培训机构这块的知名度还是挺高的,对于这样一家连锁企业,也挺重视商标注册和保护的。


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提交了370件“学而思”有关的商标,商标名称包含“学而思国际”“学而思 L&T”“学而思网校|沸点计划”“学而思1对1”等等。可以说商标保护上还是比较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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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学而思”商标是在2009年9月29日提交注册了,当时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提交了10枚“学而思”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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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学而思发现武汉一家培训机构——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在企业的门店、宣传、推广中使用了“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的标识,该标识与学而思商标高度近似,学而思,思而学,一般人很容易就搞混淆,这是明晃晃的“傍名牌”啊,于是学而思就一纸状诉将思而学告至法院。要求思而学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领域内使用与 “学而思”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训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100万元。


去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思而学认为:“思而学”是他们的机构名称,他们的培训机构是在2008年开设的,但是学而思的商标却是在2012年申请注册的,明显要晚于他们的机构名称使用时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思而学的标识与学而思的商标仅存在文字排序的差异,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但是对于学而思提出的不正当竞争,武汉市中院认为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因此判定思而学赔偿学而思30万元。


学而思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其实这并非学而思第一次发起商标维权。


早在2016年,学而思就起诉过北京学而优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优思”)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判决学而优思停止使用含有“学而优思”的企业名称,消除恶劣影响和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合计30万元。但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发现,学而优思没有财产和存款信息,无法赔偿学而思债务。


去年六月,学而思因商标侵权纠纷,同时将京翰教育、百度起诉至法院。后者因为将“学而思”关键词链接至京翰教育相关网站、并在网址后显示“广告”字样进行推广的行为,被学而思认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使侵权行为在网上大肆发布,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是市场运营中非常常见的现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随着创新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中的占比越来越重,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林林总总、令人眼花缭乱、竞争激烈的众多商品中,大多数消费者依靠自己对于商标的认识和信赖来作出判断和选择。


于是乎,一些企业便企图不劳而获、投机取巧,通过仿冒他人商标获得不法利益。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翻新、变换,一些企业企图浑水摸鱼、钻法律的空子。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事实上更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往往是利用消费者对于名牌商品的信赖进行鱼目混珠、以次充好,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因此,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不只是一般的违法和缺乏诚信,而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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