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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商标状告他人商标侵权却败诉了,只因忽视了商标在先使用权

发布日期:2019-06-19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们知道,商标注册成功其他人就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随意使用,一旦使用就会涉及到商标侵权。但是近日却有一家企业明明手握注册商标,状告他人商标侵权却被驳回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


这家企业名为绥芬河市某进出口公司(下简称“原告公司”),该公司已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申请,于2017年11月20日获得了核准的“BORJOMI”商标。去年5月,原告公司发现新疆某贸易公司(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旗下网站上大肆售卖标识为“BORJOMI”的矿泉水,由此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已经引起市场混淆,构成了对其商标权的侵权。于是,原告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公司告到了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同时被告的还有阿里巴巴。日前,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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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公司于2016年2月就已经开始宣传并着手进口销售格鲁吉亚“BORJOMI”品牌矿泉水,而在当时,原告公司尚未申请注册“BORJOMI”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另一方面,法院发现,被告公司的矿泉水背面明确标注了进口商为被告公司,在网店销售页面也描述矿泉水进口自格鲁吉亚,可以认定被告公司不具有攀附原告“BORJOMI”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被告公司的经营行为也不会给消费者正确识别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商标在先使用的问题。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一规定是2014年商标法“为了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而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商标的注册与商标的使用一直以来均是商标法不断协调平衡的两个因素,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中均采用注册制度,但这一做法并非因为商标的实质价值来源于商标注册行为,而是因为注册制度比使用制度具有明显更低的社会成本(包括权利公示成本、维权成本等),且更易操作。但商标的价值最终仍源于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只有经过实际使用的商标才可能具有真正的识别作用。


尽管如此,在此次修改之前的商标法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却较少涉及,尤其是对于善意在先使用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抗辩权利并未予以规定。这一情形意味着即便商标使用人存在在先善意的使用行为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亦无法以此为由对抗商标注册人的侵权指控,其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甚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显然,这种情形不利于对已真正产生价值的商标进行保护,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有的案件中尝试了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在先使用人提供在先使用抗辩保护。


司法实践中的上述做法虽然可以从实质上为在先善意使用人提供保护,但毕竟缺少明确法律依据。为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商标法》将先用抗辩作为法定抗辩理由,增加了《商标法》第59条第3款,依据该规定,在先使用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而在上文中的案件中,被告公司于2016年2月就已经开始宣传并着手进口销售格鲁吉亚“BORJOMI”品牌矿泉水,而在当时,原告公司尚未申请注册“BORJOMI”商标。所以是符合《商标法》第59条第3款中关于商标在先使用的规定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BORJOMI”标识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依常理判断,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中俄边境口岸的外贸企业,原告公司明显知晓格鲁吉亚BORJOMI矿泉水的知名度。


原告公司于2016年前后申请注册的若干商标标识在边境国国内均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公司在同一时间相同类别上批量申请注册与国外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正当性是值得质疑的。原告经注册后即对与国外企业正常商贸往来的国内经销商提起侵权之诉,也可见其并非善意、审慎地行使其商标权利,属于权利滥用,有违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滨江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不构成对原告公司“BORJOMI”注册商标的侵权,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我国仍是“以商标注册制度为主,虽然法律上有必要给予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一定保护,但保护水准不宜过高,以免冲击到注册制这一商标管理中的基本制度”。因此,这一制度的引入并不意味着在《商标法》框架下,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同等的保护。所以赛贝知识产权平台提醒,大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是要慎重对待商标使用问题,对于他人的已注册商标,还是不要随意使用,以免造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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