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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同款”不是你想卖就能卖的,一个不好就侵权了

发布日期:2019-05-23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我们在网上购物时经常会看到“XX明星同款”,“明星同款”是商家们最爱使用的噱头,主要还是利用明星的名气和消费者对明星的喜爱来引流促销。每次明星穿了某一件衣服后,某宝上就会极快的上架类似的产品,并标以“XX明星同款”的字样,这经常被消费者戏称“某宝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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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明星同款火爆的情况,大家的看法各不相同,有网友感叹各路电商老板都太“拼了”,也有不少网友质疑网上会出现盗版,自己会谨慎购买。


山寨“明星同款”出现在电商平台的现象其实早已有之。其实,消费者在购买的同时也心知肚明,这些所谓的山寨“同款”,只是“样子货”。与明星所穿戴的物品比起来,这些“同款”只是在颜色、样式、款式上的“照虎画猫”,在质量、质感上显然无法与真品相提并论。


如此看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这种商业行为,颇有“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之感。但是,二者的你情我愿之间,却是明星肖像权与被山寨厂家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难以得到保障的尴尬现实。长此以往,显然不利于对品牌的保护。


事实上,销售明星同款往小了说是蹭明星热度,赚一波流量,往大了说可能会涉及到侵权。


下面,赛贝小编就跟大家分解一下“明星同款”商品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姓名权


大部分电商平台上的“明星同款”,虽声称“保证正品”、“已获授权”,但品牌和规格等主要信息还十分欠缺,价格上比真品更是低廉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之多。这种做法是否踩过了法律的红线?有法律人士指出,使用明星照片做宣传的行为是否侵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得到明星授权。如果没有授权而擅自使用,该行为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等民事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及其他权利


对于一些山寨的同款商品,山寨品牌服饰进行销售也涉嫌侵权,主要侵犯的是厂家的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


如果“明星同款”商品属于某品牌服饰,商家在未经该品牌许可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山寨模仿并销售,则涉嫌侵犯原品牌的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并且,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根据本文情况对原法条进行适当删减):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由此可见,销售“明星同款”并不是简单的“蹭热度”的行为,其中深层的侵权更值得大家关注。对商家而言,切忌打法律的擦边球,不能为了迎合市场,无视品牌侵权的风险。网购多有套路,消费者切忌盲目跟风,理性对待才是正道。追赶潮流、热爱时尚的愿望是美好的,但一定要擦亮双眼以防受骗;试图花低价来赶时髦的心态更要不得,部分商家就是抓住了这种求廉心理,用以次充好的商品、打着“明星同款”的旗号来推广,消费者图这样的便宜只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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