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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再过招,王老吉“正宗凉茶”商标因“带有欺骗性”被无效

发布日期:2019-05-07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这几年,我们听了太多关于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爱恨情仇,2017年,相爱相杀20多年的加多宝和王老吉也终于迎来了终结篇,但是显然我们都想简单了,虽然“王老吉”商标争夺案尘埃落定,但是这两家企业之间的纷争确从未停止。近日,又有一件与之相关的商标有了新的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终审判决显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的上诉理由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其最终不得不面临第13387662号“正宗凉茶王老吉 创始于1828年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结果。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广药集团于2013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专用权期限是2015年4月21日到2025年4月20日。该商标包含了“正宗凉茶、王老吉、始创于1828年”等字眼,核定使用在啤酒、果汁、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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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准注册将满一年之际,诉争商标遭到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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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6日,加多宝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且广药集团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的注册。据此,加多宝公司请求原商评委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商评委认为,该商标包含的“正宗”二字可理解为“正统的、真正的”,将上述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已超出对商品品质的正常描述,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而且该商标使用在啤酒等非凉茶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于是,商评委驳回了王老吉的商标申请。


到手的商标怎么能飞走,王老吉有一万个不服,于是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宗”一般是指行业、学术、思想等的嫡传承继,“凉茶”指代传统中草药植物性饮料的通称,具有清热解毒、生津止渴、祛火除湿等功效。如果将带有“正宗凉茶”字样的诉争商标使用在啤酒、果汁、无酒精饮料等非凉茶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含有凉茶成分,从而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虽然“凉茶”属于植物饮料的一种,但结合“正宗”二字使用在植物饮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与商品本身属性不相符的错误认识。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可以看到,该商标的主要争论焦点在于“欺骗性”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商标欺骗性呢?商标“带有欺骗性”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便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消费者通过对不同商标的识别来选购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法必然要保障商标发挥正常的区分功能,而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容易在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形成消费者的“认知障碍”或“认知错位”,使消费者难以凭借合理的“一般识别力”进行正常的、顺畅的认牌购物,容易被误导。换言之,“带有欺骗性”的标志破坏了商标最基本的识别功能。


在判断是否属于“带有欺骗性”标志时,应把握相关标志是否会形成消费者的“认知障碍”或“认知错位”。如果相关标志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种类、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便可视个案情形适用该条款予以规制。


对于商标欺骗性的认定,落实到实际中,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质量即为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系中性词,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商标标志中如果涉及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积极方面的词汇。


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具有商标标志描述的质量特点,就容易使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这种质量特点相联系,并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


2、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对商标标志中含有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会涉及我国商标法中的多个条款。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分别规定了我国国名和外国国名(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3、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归入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内。


这种误认是由于商标标志中含有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不符造成的。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也是最原始的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没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但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保持一致,否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


结合上文中的案例,王老吉的这枚“正宗凉茶”商标包含的“凉茶”二字指代的是具有一定功能性、含传统中药成分的植物性饮料,但由于诉争商标不仅含有“凉茶”二字,而且含有“正宗”字样,当其使用在植物饮料商品上时,由于“正宗”二字的存在,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产生某种误认。而针对广药集团有关诉争商标基于其“王老吉”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应予维持有效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故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广药集团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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