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驳回复审中,申请人该如何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呢?可以从哪些方面来复审呢?
一、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所谓商标的独创性,指的是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使用在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令人印象深刻。而商标的显著性指的是该商标的特征可以达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作用。
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而商标除了中文之外还可以包含英文、数字和图形等等。在如此多的排列组合之中,如何确定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1.不要使用商标法中明文规定的禁用和禁注商标;
2.尽可能杜撰新词汇作为商标,比如柯达、海尔等等。此种词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无论在初审阶段该商标是由于没有显著性被驳回还是由于有在先近似的商标被驳回(相同商标除外),均可在驳回复审中争辩由于商标的独创性,复审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在先商标可以区分。
二、商标的知名度
一个标志在成为注册商标前或者已成为注册商标后,均可以拥有知名度。只要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活跃着,不断吸引大众的眼球,最后使这件商标在某一领域内被大部分人所熟知。那么这个商标,就可以称之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知名度可以成为商标驳回复审争辩的有力理由的主要原因:
1.在商标没有显著性这点上,可以通过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知名度从而具有显著性反驳;
2.在商标近似理由驳回的情况下,一个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消费者是可以将其和其他商标区分开来的。
当然,想要通过商标的知名度来进行驳回复审,申请人必须提供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三、商标法引用条款
商标法引用条款针对的情况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所援引的商标为权利状态不稳定的商标或者为需要撤销的商标,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商标撤销:在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经消亡时,可向商标局对引证商标提出注销申请;
2、商标撤三:若引证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确查到没有商标的使用情况,可向商标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3、商标无效宣告:若引证商标属于恶意抢注或属于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法的引用条款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至关重要的原因是,只要通过引用条款将在先引证商标撤销等,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自动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