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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龟子”商标无效再起波澜,艺名与商标究竟该如何处理和保护

发布日期:2019-04-18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说到金龟子,00后们可能并不是很了解,但是80后和90后们一定都不陌生,她是央视著名主持刘纯燕,


1995年,刘纯燕与“毛毛虫”何炅共同主持了央视《大风车》系列的《聪明屋》栏目。1997年,央视改版要求主持人角色化,刘纯燕便给自己起名叫“金龟子”。这个经典IP就此诞生,至今整20年了。“金龟子”可说是央视的第一个卡通形象主持人,也是刘纯燕自己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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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人红是非多,有人盯上了“金龟子”这个名字。


2016年“金龟子”刘纯燕得知在南京有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她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金龟子”商标无效,获得支持。“金龟子”商标的注册人李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关键正义点在“金龟子”究竟是不是刘纯燕的艺名?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刘纯燕的在先姓名权?


据了解,“金龟子”是原告李某在2013年8月5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李某认为,“金龟子”只是刘纯燕在其主持的少儿节目中扮演的角色名称,不是其艺名。而且在汉语中,“金龟子”还是自然界中一种昆虫的名字,具有第二含义。此外,刘纯燕作为央视少儿节目主持人,虽曾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现在已离开主持一线,即使“金龟子”可以作为刘纯燕的艺名予以保护,其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跨类到本案诉争商标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根据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龟子”系其艺名,且在教育、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刘纯燕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系。李某未经授权,将与刘纯燕艺名“金龟子”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姓名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据此,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刘纯燕本人则认为“金龟子”这个角色是8090后一代人的童年回忆,大家只知道她叫金龟子,不知道她叫刘纯燕,她已经把这个角色融入进了生活,“金龟子”比刘纯燕更重要。


其实早在2017年刘纯燕申请第41类“金龟子”商标无效的案件中,商评委就表示,申请人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龟子”作为刘纯燕的艺名,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教育、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刘纯燕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系。


李某未经刘纯燕授权,将与刘纯燕艺名“金龟子”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李某明显具有不正当利用刘纯燕艺名“金龟子”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服务与申请人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金龟子”相关商标有126个,早在1994年、1995年就有人注册相关商标,98年之后有公司大批量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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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金龟子”刘纯燕公司——北京金龟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最早于2014年注册保护“金龟子”相关商标,在2018年5月21日还注册过一个2014年就注册过的41类,属于补充之前注册遗漏选择不全的服务项目。


提到这个案子,小编不难想到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邓紫棋艺名商标案,邓紫棋原名邓诗颖,现与经纪公司解约,但是艺名“邓紫棋”却被经济公司注册了商标,如果解约可能后续就无法再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详情可查看《邓紫棋与经纪公司解约,但艺名已被公司注册商标,或将面临改名》


这里就涉及到艺名和商标两个概念了。


艺名是艺人从事演艺事业时使用的别名,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艺名与商标都是商业行为中的区分性标志,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用于区分不同的艺人,后者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艺名仅指向艺人,艺名的使用不以艺人提供商品或服务为前提,商标的使用必然依附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脱离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就不能称之为商标。艺名用于区分艺人,商号则用于区分商业主体,因此二者与商标之间的区分是一致的。


艺名与商标可以是同一个符号,艺名经过艺人的许可,可以注册为商标,也可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而成为商标。当然,反过来,不排除在经过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形下,艺人可以将商标作为艺名使用。


而关于明星艺名到底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也曾给出答案: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从姓名权的角度来看,金龟子与刘纯燕,邓紫棋与邓诗颖都形成相对应的关系,本人就有权禁止他人干涉、冒用。


近年来,名人姓名商标抢注事件频频发生,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保护商标不及时,留给他人抢注以可乘之机。这也给众多名人和创业公司以启示:名字姓名就跟创业之初创立的品牌/产品一样,“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商标尽早注册为好,可以有效降低被别人抢注的风险,尽早保护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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