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时间是多久?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我们还能提出异议吗?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初步核准注册审定并予以发布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的申请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设定为商标的异议期。该异议期,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其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其目的在于,公开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给予注册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杜绝以后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的可能。
商标异议应如何办理?
1、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
2、必须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
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和提高注册效率,《商标法》设定了异议期限,即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3、应递交的书件
A、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
B、商标异议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C、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D、异议人所提供的异议书件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经审查,符合异议程序规定、手续齐备的,将签发《异议受理通知书》并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寄给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及异议书副本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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