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小度”这个称呼熟悉吗?这是百度家的智能语音助手的唤醒「咒语」。小贝发现即使是「百度全家桶」,里面也有一些不错的app,比如百度地图。
小贝就经常用「小度小度……」作为打开地图app之后的第一句话,直接说出目的地,省去了打字的麻烦,还是很好用的。
「两会」的时候,作为政协委员的百度CEO李彦宏对外宣称百度将会很快推出「带屏的音箱」,估计指的就是智能视频音箱「小度在家」。百度做智能音箱「小度」和与其配套的智能语音助手,已经有好几年了,其标志性的唤醒语音都是「小度小度……」。
可见「小度」这个名号,已经深入到百度智能语音产品的基因里了,而且在百度大量的市场推广投入下,说起小度很容易就能让人联想到百度。但是当百度于2013年12月18日用「小度」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却被驳回了。驳回原因是存在「在先阻碍商标『小度』」,也就是遭遇到了我们所说的「商标抢注」,「小度」已经被抢注了。
通过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查询可发现,“小度”商标是在北京欣乐道科技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26日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近几年,商标抢注案例越来越多,早在2017年,商标局就以遏制商标恶意抢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商标权保护工作。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在异议审理环节,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
商标局已经主动打击恶意抢注的申请人,但是中国商标注册以在先申请为原则,讲究先来后到,该如何定性「恶意注册」呢?什么样的注册申请会被认定为是恶意抢注而被重点关注呢?
2013年的百度小度商标案例对我们就很有启发性。
阻碍百度的这件商标,申请注册是在2013年9月26日,比百度仅早了3个月左右。
该商标在进入公告期的时候,百度或许是未监测到,并没有提出异议,最终导致了这件商标在2015年获得了核准注册。
商标检索显示,该商标为欣乐道公司所注册,被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可视电话,手机带,手提电话,电子信号发射器,导航仪器,眼镜」商品上。
以上商品类别正正都是百度小度的命门啊,但是百度直到2016年才注意到这枚商标,此时该商标注册尚未满5年。
这里为什么要强调商标注册的时间呢?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相关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被人抢注了,那怎么办呢?百度选择直接和对方对簿公堂,于2016年1月12日,针对小度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
百度对「小度」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明;
欣乐道公司抢注大量商标的注册信息打印页。
而接到诉状的欣乐道公司,除了辩解说明自己的小度商标是从方鼎欣盛公司转让而来的,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外,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正是对于「恶意抢注」的定性问题,而现行相关法律中对于「恶意抢注」的相关条文主要是两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在这一交锋回合中,因为百度提交的证据更加充分,最终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裁定下来后欣乐道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很快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欣乐道公司还是不死心,继续提起二审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看到这么百折不挠的被告,我们不得不来看看其上诉理由:
一、针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百度公司的「小度」商标并未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百度公司使用「小度」商标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并非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无恶意。
二、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应当以申请注册时的情况进行判断,而诉争商标并非欣乐道公司申请注册,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
小贝看完了上诉理由,总结一下欣乐道公司的意思:
一、我这个商标申请之前,你百度还没用;即使用了,还没用出名;即使出名了,你用的商品类别和我注册的也不类似;就算是类似了,我不是故意的……
二、我这个商标是别人注册的,不正当也是注册的人不正当,我只是从别人那里拿到了这个商标,这个手段是正当的。
北高院认为,上诉理由的第二点理由还是稍微站得住脚的:受让而来的商标,一般不适用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但是鉴于诉争商标的转让双方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这两家都有大量抢注商标的记录,因此虽然原审判决存在一些适用错误,但还是对其认定结论予以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百度终于成功无效掉了这个商标。
从本案来看,欣乐道公司手上的小度商标,本身抢注行为难为正当,加上百度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知名度,这是本案能够胜诉的关键因素。
这个案例教给我们什么呢?最主要是看北高院的最后判决。一般我们对于不正当手段的理解,基于以下司法解释:
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北高院则更为严谨,指出如果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存在抢注行为,但后续的受让人能够主张自己的非恶意性,那么就不能认定其为「不正当手段」。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品牌一定要有商标注册意识,但是如果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了知名度,却被无情抢注了商标,还错过了异议期,那么我们可以先简单从下述几点评估一下无效申请的胜算:
1、未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未注册商标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诉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诉争商标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主观上具有恶意。
话说回来,本案来来回回一直上诉到北高院,无论时间还是金钱都是极大的消耗。百度之所以比对方晚了三个月申请,根源就在于百度在已经将「小度」投入市场使用的同时,没有及时注册商标,以致于被抢注商标坑了。这要换成小企业,可能就要出钱消灾去买对方的商标了。
本文版权为赛贝知识产权平台(www.saibeiip.com)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