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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商标侵权讲多了,被诉商标侵权你知道如何处理吗?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现今社会商标侵权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很多人出于有心或者无意间都有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权,我们在之前的很多文章中都分享过预防商标侵权的一些方法,比如全类商标注册,比如注册防御商标等等。但是如果是我们不小心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被控诉了,又该如何应对呢?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没有受到许可就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已经注册的商标、干涉或妨碍他人使用其已经注册的商标。当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需要进行商标诉讼了。


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想必大部分人都会感觉惶恐不安,毕竟国人对于法院这种权利机构还是有敬畏心理。但是事已至此,我们只能冷静下来,分析相关情况,沉着应对。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建议,当收到侵权控告时,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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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商标法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是否在先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能证明限于注册权利人使用,则可成功抗辩。


5、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即使经过注册,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


6、撤三抗辩策略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如果发现商标权利人三年以上没使用,可以据此抗辩。


随着我国法律保护环境不断改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应该随之提高。企业应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商业经营。做好商标防范工作,避免商标侵权诉讼的发生,也是企业商业竞争中重要的一环。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具有风险意识,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就会更加小心,这样也能够降低商标侵权的几率,完美地避开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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