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景观旅游资源相当丰富,基本上每个城市都有相应的旅游景点,旅游景区景点品牌标识具有无形资产的意义,近年来把历史古迹、风景名胜的名称抢注成商标的事件频频发生,注册景点商标可以依托当地景点的地理文化和知名度,为产品做宣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景点名称都可以用在市场推广上的,一个不好就会商标侵权。
鼓浪屿作为厦门市的著名景区,也是世界文化遗产。但是你知道吗?其实“鼓浪屿”也是厦门一家食品企业的老字号商标。
目前老字号“鼓浪屿”馅饼的商标持有人是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但是2013年4月,兴茂公司发现市面上由誉海公司生产、东本公司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兴茂公司认为,经过多年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鼓浪屿”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鼓浪屿”已是区别其他“馅饼”商品来源的商标标志。提起“鼓浪屿”是可以想到兴茂公司的鼓浪屿馅饼的!誉海公司与东本公司均侵害了兴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底对该案做出终审宣判,判决誉海公司停止在包装使用上的侵权行为,并支付50万元赔偿金。但誉海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誉海公司在再审申请中辩称,“鼓浪屿馅饼”是厦门传统风味小吃、鼓浪屿特产,鼓浪屿有制作馅饼的悠久历史。该公司在馅饼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馅饼”是对地方特色产品的描述性使用,没有突出“鼓浪屿”,不具有商标意义。而且该公司在包装盒上同时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誉海+图形”,足以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誉海公司未经兴茂公司许可,在与兴茂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馅饼的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鼓浪屿”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兴茂公司对“鼓浪屿”的使用是有理有据的,因为根据商标网查询,兴茂公司申请注册了278件商标,其中关于鼓浪屿的商标有52件,最早于2012年3月21日申请注册了33类和43类的商标。虽然鼓浪屿是地名,但兴茂公司通过长期在馅饼商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已获得区分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而不再是作为地名的第一含义。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誉海公司的再审申请。这起围绕“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可能有人对此又有疑问了:地名不是不允许注册商标吗?怎么鼓浪屿商标就能注册成功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来看看商标法是怎么规定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虽然无法用地名做商标了,但是各个地区都有那么几个知名景点,而景点名字作为商标并不在禁止范围内,所以“鼓浪屿”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同时这也让景点商标成为了香饽饽。
景区商标深受企业的青睐,许多有眼光的企业和个人纷纷抢注。像“西湖”、“张家界”、“长城”、“黄鹤楼”等知名景点都成为了商标,各地的媒体都曾经报道过景区名称被抢注的新闻。对于企业来说,这些商标被企业注册后投入商品生产,景区越卖力的宣传,也无形中为企业商品打了广告,为商标持有人作嫁衣裳。而对于景区来说,商标被抢注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商品做大做强,也对景区的宣传有所帮助。但是一旦商品出现了问题,景区就要无辜背锅,承担名誉损失。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很多企业都希望能够通过当地旅游景点的知名度带动商品的销售,但是如果该景点商标已经被注册了,大家在市场宣传和商品包装上就不能使用该商标,否则就会涉及到商标侵权。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建议大家,还是踏踏实实注册商标,打造自己的品牌,才是市场发展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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