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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枚35类商标,丹麦潘多拉进军中国市场之路受阻

发布日期:2019-01-02 作者:许晓思/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古希腊语中,潘是所有的意思,多拉则是礼物。「潘多拉」寓意为「拥有一切天赋的女人」。带着美好寓意,来自丹麦哥本哈根的珠宝品牌「丹麦潘多拉Pandora」在中国火了。一条银圈将各种的珠子穿起来,组成属于你的独一无二的DIY珠宝饰品,这个珠宝产品很快捕获了梦幻的浪漫少女心,在近几年成功引领了珠宝行业的消费风向。


根据其官网介绍,PANDORA潘多拉始于1982年,由丹麦金匠Per Enevoldsen和他的妻子Winnie于丹麦哥本哈根创立。目前潘多拉的门店遍布六大洲的100多个国家,在全球拥有多达7,800个销售点,全球员工总数超过27,300人,公司于纳斯达克OMX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上市。


「潘多拉」的美好寓意带给了商家创造品牌的灵感,也让消费者倍感喜爱。但是对丹麦这家珠宝商来说,作为宙斯口中不要打开的盒子,「潘多拉」的魔盒中,似乎也装满了烦恼。因为他们很快发现,在中国深圳,也有一个「潘多拉」……


今年九月,丹麦潘多拉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中国「潘多拉」的商标持有者告上法庭。以下是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潘多拉公司(PANDORA A/S)(以下简称“丹麦潘多拉Pandora”)

被告: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潘多拉”)

案件号:(2018)粤0304民初37601号。


这个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又是什么来头呢?


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05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及化妆用具的销售、珠宝首饰的购销及国内贸易,批发零售眼镜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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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公司在经营品类上,与丹麦潘多拉有着高度重合。深圳潘多拉法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潘多拉是一家新生代创意集合店,也就是多品类、多品牌的集合门店。门店所有展示的时尚产品除珠宝饰品外,还包括化妆品、眼镜等,也非仅有珠宝饰品一类,且门店所有珠宝产品均显示"Tathata"商品商标,从未使用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此点从我们的产品及外包装均可得到印证。


我们回头再来看看「潘多拉」这枚处于争议风暴中心的商标,会发现其实双方都拥有「潘多拉」商标,只是在不同的商标类别上。


2004年12月31日,丹麦哥本哈根的申请人申请注册潘多拉中文商标,在国际分类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银饰品;贵重金属制首饰盒;珍珠珠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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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潘多拉的这枚潘多拉中文商标,在第35类(广告传播;进出口代理;推销等)。


通过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查询得知,这枚商标最早在2004年4月7日被深圳市万国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可能是之后转让给了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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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丹麦潘多拉已经同时拥有了英文和中文的潘多拉商标,但是随着在中国业务的开展,他们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这枚35类的潘多拉中文商标,有着非同小可的战略意义。


据深圳潘多拉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他们,希望购买深圳潘多拉公司取得许可的第35类「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次,他们委托律师通过网上查询到了创始人注册公司的住址,找到门要求花5万元购买,被否了。第二次,他们的律师找到公司,出价也从过去的5万,涨到20万,50万,但我们依然没有卖」


深圳潘多拉表示他们早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在丹麦潘多拉开价买商标权的时候,他们当时并不了解对方,又因为自己公司的生意做的很好,所以根本没有想过要卖商标。


在商标转让沟通不成后,丹麦潘多拉开始尝试通过法律手段取得该商标。在2012年8月及2014年2月,丹麦潘多拉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三)为由,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潘多拉的第35类商标。但商标局认为深圳潘多拉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驳回了这些申请。


丹麦潘多拉与深圳潘多拉争夺商标,唯一成功的一次是在香港市场。2015年,丹麦潘多拉刚刚进入中国市场,根据上述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回忆:「2015年,丹麦公司在香港起诉我们在香港注册的第三类潘多拉中文的商标,主要包括化妆品品类使用权。由于我们对香港的法律并不是很懂,被他们打掉了,那时候我们才注意到,原来丹麦这家公司在珠宝行业还挺有名气的。」


这枚第35类商标究竟有何特别之处?深圳潘多拉公司又是否构成了商标侵权?


商标的类别,按照国际分类共45类商标,分为商品类和服务类。第35类商标属于服务类商标,它包含了商业广告传播、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在业内,第35类商标有「万能商标」之称,尤其对从事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的企业更是重要。


相关的案例,比如2014年双11前,阿里要求媒体封杀京东的广告,理由是京东的广告语使用了「双十一」字眼,而「双十一」已经被阿里注册了第35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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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在「广告」领域,未经阿里的许可,京东是无权使用「双十一」以及近似字眼做宣传的。我们在后来的双十一大促中,看到京东等非阿里系平台开始采用「11.11」的广告形式规避这个问题。


我们还可以再举例说明,比如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的厂家,但是没注册第35类商标,而乙公司在第35类上注册了与A品牌同名的A商标,那么乙公司虽然开着店名为A的商铺,但只要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A牌产品,就也是可以的,属于正当使用商标。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法官往往还会考虑品牌的知名度和权利基础先后等因素。也就是说,注册权和使用权的先后,也会影响判决。对应到上文的深圳潘多拉,他家的店铺里也销售串珠类珠宝产品,但是并没有使用「潘多拉」作为产品品牌,而是为"Tathata"品牌。


虽然产品品牌没有使用「潘多拉」,但是产品形态却非常相似,所以深圳潘多拉的确有打擦边球傍品牌的嫌疑。如果消费者进了你家潘多拉的店,知道你卖的是"Tathata"品牌后还愿意购买,那么无可厚非,但如果是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其他品牌,那就涉嫌欺诈了。


丹麦潘多拉在国际上其实算不上什么大牌,近年来更是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表现乏力,倒是在中国火了一把。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丹麦潘多拉无疑是相当重视的。


想在中国打开更大的市场,珠宝行业开店一般就是直营和加盟,加盟是最直接的方式。而第35类商品,最核心的内容即为开店、替他人推销这种服务。同时,第35类商标还包含广告,没有这枚商标,丹麦潘多拉也将面临不能直接做中文潘多拉的广告宣传的尴尬境地。


丹麦潘多拉计划2018年在全球新增200家门店,看得出是野心勃勃,所以这场和深圳潘多拉的商标官司也就愈显重要,将直接影响潘多拉之后在中国的宣传攻势。


针对来自丹麦潘多拉的诉讼,深圳潘多拉坚持认为自己不应被认定为侵权,并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

公司拥有的中文潘多拉商标为合法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

公司在中国使用「潘多拉」的标识、商号、商标均先于丹麦公司;

本案中对「潘多拉」商标的使用情形也有别于对商品商标的使用。


2018年12月27日,双方的诉讼案将在深圳福田区法院开庭,究竟怎么判,还是听听法官怎么说,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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