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知道有家茶饮店叫85℃,赛贝小编初见还觉得这家人的名字很奇怪,搞个温度做招牌。用一个温度做招牌,是好是坏见仁见智,但是其中蕴藏着商标纠纷倒是真的。
有一段时间,光明牛奶在它的包装盒上标识了「85℃」的字样,看描述,是用来表示巴氏鲜奶的杀菌温度。
但是85度C表示:我看啊,事情没那么简单,这卖牛奶的是想蹭俺家的名声,俺家可是驰名商标!85度C认为光明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话不说,直接上衙门告它去。对于85度C告光明牛奶这件事,网友基本是一边倒支持光明,部分评论还挺有意思的:
@奋斗中的吴先森:它咋不去告温度计???
@小小哲锅:光明那个85指的是:巴氏杀菌所设计的温度!人家强调的是这个
@弘Rachel:我们买光明牛奶的时候根本不会想到85度C…
@狐狸狐兔:如果85°C赢了,那么故宫里乾清宫牌匾“正大光明”就该撤下,因为它侵犯了正大集团和光明集团的注册商标。
@Lemon:就光明的知名度,还需要沾85度C的光?
@rick:光明的品牌要比85度C出名,历史也悠久,品牌诞生也要将近70年了,85度C品牌才10几年,明显是后者想借题炒作自己。
但是也许广大网友没想到的是,85度C这一告还真的成了。我们先来看看两家都是何方神圣。
85度C,根据其官网的介绍,该品牌由美食达人公司于2003年创立,取名自「咖啡在摄氏85度C时最好喝」的含义,是一家以咖啡、烘焙、蛋糕为主的专卖店。85度C先后取得了四个「85℃」的注册商标,且目前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其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光明乳业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年营业额194亿,是目前国内最大规模的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之一。光明声称其业务拥有100多年的历史,前身可追溯至英国商人在上海成立的上海可的牛奶公司。「光明」商标也是驰名商标。
美食达人公司称,2016年5月其发现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正在销售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字样,而且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光明公司及易买得公司诉至法院。85度C请求判令两者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提出赔偿请求: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85度C的注册商标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关产品上标注「85℃」,易买得公司从光明公司进货后实施对外销售,两者的行为均侵犯了美食达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对于一审判决,光明公司表示不服,并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光明公司辩称,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85℃」字样,是因为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光明公司拥有上百年历史的国内乳制品行业的老品牌,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无搭便车的需要,被诉侵权商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因此,其并未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驳回美食达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易买得公司也喊冤,认为即使光明公司构成侵权,其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辩称与光明公司曾签订《商品供销合同》,也审核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在接到诉状后,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装的牛奶产品。
12月14日,上海知产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二审会做出跟一审完全不同的判决,法院的各自依据又是什么呢?赛贝小编决定深入了解一下判决背后的两院法官的心路历程。
牌保护最重要的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即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但是企业注册的商标,保护范围不是无限大的。要不然,真的就要出现网友所说那样,85度C商标一经注册,可以把温度计都告了。
商标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往往被作为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
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也就是说,我们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权,一般看两个关键点:是否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应用的产品是否包含在商标注册的类别中。
前者比较好理解,后者涉及到商标类别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在《商标法》中找到有关商标类别的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标法》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我们通过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查询功能查询发现,「85℃」的相关商标,可以看到美食达人公司为该商标注册了多个类别。
在牛奶相关的29类商标,该商标赫然在列,已经注册成功。
所以,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关键商标「85℃」的基本情况,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85度C有底气告光明乳业,一审还胜诉了。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85度C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具有一定的特权的,这个特权包括可以享受跨类别的权利保护。简单来说,因为是驰名商标,即使85度C没有在包含乳制品的29类注册商标,一审法院仍然有可能判定:光明乳业在牛奶上使用该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那么,二审法院的判决又是怎么回事呢?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法院改判?
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在判后表示:就本案而言,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错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术字体以及明显小于标准字体的"C",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85℃具有显著区别,客观上增强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显著性,亦限制了其权利范围,当涉及到温度表达方式的情况下,它可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因为商标涉及到一个日常表达,这也限制了它的保护范围。我们需要进一步界定,光明公司想要传达的信息,是一个温度,还是一个品牌。
光明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也是驰名商标。
因此,光明公司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光明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所以,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注册与日常表达相近的商标,是有利有弊的。先不考虑注册成功率的问题,假使成功注册,一方面日常表达的形式会增强商标标识的显著性,让品牌在传播的时候得以更加顺利。但是参照法官的意见,商标的权利范围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在遇到其他企业需要在相关的表述上使用该标识的时候,就会让自己显得很被动。
最后我们到光明官网还发现,光明牛奶「升级」了,从85℃到75℃,这下应该就不用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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