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上随处可见沙县小吃、兰州拉面等一系列带有县、市级甚至是直辖市地名的商标,“沙县”和“兰州”都是地名,但是《商标法》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那这又是什么情况呢?
其实,这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存在,那就是作为地理标志出现。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农产品、土特产上非常常见,这也是许多地区政府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手段之一。
地理标志分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的是产品来源地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中,集体商标是保护的手段,地理标志是保护的对象。
例如:“景德镇”是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景德镇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这样的商标是可以被核准注册的。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根据国家工商局数据统计,目前一半以上的地理标志已成为区域经济支柱产业,地理标志商标对当地就业、居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率和影响程度超过30%。
那么什么产品能申请地理标志呢?
可以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如章丘大葱、阳澄湖螃蟹等。另一类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如金华火腿、龙口粉丝等。
在我国,可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涉及农产品、食品、中药材、手工艺品、工业品等类多种产品。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来看,多以农副产品居多,水果、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酒类等。也有少部分除农副产品以外的商品也申请了地理标志,如陕西的紫阳天然蓝黑板石、江苏的东海水晶、青海昆仑玉等。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当然,作为代价, 地理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费用要比普通商标注册贵上不少。
除了地理证明商标能够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外,还有一种方式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地名,那就是这个地名能解释出其他含义。
所谓的其他含义,实质应指其第一含义,如“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商标法》在规定地名不能作商标的同时,为维护法律的延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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