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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撤销和商标无效之后的“一年隔离期”

发布日期:2018-11-28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当前社会中商标资源非常紧缺,尤其是好的商标,人人都想争取。为了合理的分配商标资源,对不合理使用的商标或商标到期未续展的商标进行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然后再重新进行商标资源划分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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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知道吗,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未续展后并不能马上进行注册,需要等待“一年隔离期”。


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商标明明被撤销或者注销,已经进入无人使用的状态,为何需要等一年的时间?这样不是造成社会资源的闲置浪费吗?


其实,这条限制的规定是还是有其道理的。


其实对于商标法第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是: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原注册人被撤销的、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混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第五十条。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在限制期结束前的一段时间内提交商标注册,这样一来,商标限制期一结束,正好轮到你的商标被审核。障碍也就不存在了。


不过,具体要在限制期结束前多久提交才能保证正好审核到自己,这个赛贝小编就不能给出准确答案了。


虽然抢注那些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商标是很好,毕竟这些商标可能在之前就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了,但是要等待一年,而且不一定能抢得到,这就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了。万一没抢到岂不是白白浪费了一年的时间?


如果大家既想“捡漏”,又不想等一年,那还有另外一个办法,那就是商标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我们知道,如果在先商标被撤三,就意味着国家主管机关已经认定该商标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既然是“连续三年”的不使用,那么在事实上就已经有了至少3年的“隔离期”,这就几乎可以确保新注册的商标在使用中不导致混淆。并且,这个3年期限,比第五十条规定的“一年”还要长得多。因此,结合立法意图来看,在先商标被撤三的,他人注册和使用新的商标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已经很低,并没有再进一步适用该第五十条“一年”期限的必要。


所以想避开“一年隔离期”的朋友,建议申请前先在市场上搜寻在先商标是否三年未使用,如果确认在先商标没有使用,可以向商标局提起“撤三”申请,也就不用再等一年隔离期了。


不可否认,商标被撤三的,除了确实未使用之外,并不排除部分情况下有实际使用,只不过使用证据未得到采纳,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未提交使用证据。此外,撤三案件的“三年”期限是从撤三申请日期往前计算三年,不排除商标虽在撤销申请日前未使用,但在该日后又投入使用的情况。但是,这些情况毕竟是少数。


总而言之,大家在成功注册商标之后,还是要尽量合理使用,而且收集商标使用证据非常重要,关于商标使用证据类型可查看《只有这样收集的信息,才是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真的有很多人对你的商标虎视眈眈,就等着三年期限一到就提出商标撤三申请,赛贝知识产权平台提醒大家,商标注册不易,既然已经注册成功,就更好善加利用商标,别让它白白从你手上丧失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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