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创立之初,相信每个企业都希望自己的商标传播面越广越好,因为一般情况下,企业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隐含的商业价值则越高,然而,那些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做梦也想不到,品牌太火,会“引火烧身”。因为如果知名品牌被过于频繁地用于描述某一类产品,可能会致使法官在商标诉讼案中裁定这一品牌为“通用名称”,也就是说,你的商标可能会沦为通用词汇。
企业的知名品牌一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就表示消费者将该品牌等同于包括它在内的某一类产品,这个品牌就失去了区别于其他品牌的商标异议。这就意味着该知名品牌的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可以任由竞争对手使用。企业辛苦数十载建立的商标价值将消失殆尽,这对企业来说是致命的。
之前就有很多企业的商标被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商标权,跟赛贝知识产权平台一起来看看:
优盘
2010年4月6日,商评委裁定对朗科于2008年8月19日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最终“优盘”商标被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予以撤销注册。
雪花粉
内蒙古金穗公司原是“雪花”牌注册商标所有人,但在近十年时间中,大量面粉生产企业生产销售“雪花粉”,而金穗公司的不作为使“雪花粉”客观上已转变为面粉的通用名称,因此丧失了商标的专有权。
吗啡
吗啡(heroin)原本是德国制药巨头拜耳股份公司上世纪初在美国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但因其名声太大几乎成为麻醉品的代名词而在1919年由美国法院宣布为“通用名称”,丧失商标权。同样的情况在几年之后再次上演,1921年该公司的商标阿司匹林(aspirin)被认为是镇痛药的代名词成为通用名称,丧失商标权。
拉链
上世纪20年代,拉链(zipper)商标曾为美国固特立公司持有,经社会长期普遍使用后被裁定为“通用名称”,不再是注册商标。
热水瓶
热水瓶(Thermos)原为美国瑟毛斯产品公司的驰名商标,1956至1962年间该公司虽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仍认定Thermos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通用名称,瑟毛斯产品公司不再享有Thermos的商标专用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商标通用化”呢?又该如何避免“商标通用化”呢?
通用名称和通用型号应当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并且符合一定的标准,指代明确。主张已经获得商标授权的标识构成商品通用名称或通用型号的,应当证明系争标识作为产品型号或名称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收录,或是行业内已经约定俗成将其作为产品通用型号或名称使用的。商标通用化是商标退化的一种形式,指某一商标标识的显著特征被减弱,逐渐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商标法规定,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通用化”的原因比较复杂,但通常围绕“显著特征”和“通用名称”展开,呈现出商标“显著特征”减弱,“通用名称”增强的状态。如此,注册商标可能会因缺少显著性而被撤销,或者即使保留注册,也会在合理使用的保护上受到限制。
如果想避免商标通用化,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建议,首先在注册商标时,要选择显著性较强的标识。其次正确使用商标,注重品牌多元化建设,杜绝将商标名称混同于商品名称的使用错误。一旦出现将商标作为通用名称的公共侵权行为时,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主动出击,积极制止商标的侵权行为,勇敢捍卫自己的商标权益。尤其是同业竞争者将自己的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侵权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倘若怠于行使权利,必然自食其果。
除上述措施外,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滥用。
在察觉到商标有成为通用名称的危险时,企业应通过广告或媒体向公众声明该商标的所有权,提醒他人不当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比如,“邦迪”创可贴,一度因其广泛的市场占有率,被人们几乎当成了创可贴的代名词,有沦为通用商标的风险,对此强生公司把经典广告词“我爱上了‘邦迪’”改成了“我爱上了‘邦迪’商标”,以提醒大众“邦迪”的商标属性。
商标与通用名称的纠纷案不仅关系到涉案企业的利益,而且影响着相关行业内每一家企业的发展,赛贝知识产权平台提醒,企业在给商标命名之初,就该考虑好相关的问题,避免使用显著性不高的名称,因为那些对商品简单描述的字样都可能会被盘点为通用名。如果大家对这块还不够确定,也可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免费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顾问,他们会对你的商标名称进行详细的商标检索和分析,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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