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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 | 新的专利费减政策9月1日起实施(内含费减明细)

发布日期:2016-08-26 来源:赛贝

从9月1日起,新的专利费减政策正式实施。新的政策究竟有哪些内容呢?相比旧的费减政策,又有哪些改变了呢?

1、减缴费用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自己来:相比起旧的费减政策,没有维持费了,而且年费减缴时间从原来的三年延长至六年。

2、减缴条件

(1)上年度年收入低于4.2万的个人;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自己来:两个申请人的,各自都要符合前三个条件,才能减缴。

3、减缴额度

不论个人或单位,都变为可减缴85%了!两个申请人或以上(不论个人或单位)的,都变为可减缴70%!

自己来: 新的费减政策将85%的费减主体从个人扩大到单位,而且只要是两个申请人或以上的都可减缴70%了,不再限定在两个申请人以内。

4、减缴限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5、减缴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自己来:相比旧的费减政策,新的费减政策要求个人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而不再是个人填写年收入多少。即使没有固定工作的,也要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而且,对于拥有多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来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6、不批准减缴的情形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自己来:9月1日后,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发生了转让,那么原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所请求的费用减免无效,新权利人理当重新办理费减手续。

7、惩戒措施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自己来:相比旧的费减政策,新的费减政策对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弄虚作假的惩罚更为严重,除了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外,将取消其五年内的费用减缴资格。同时,对于专利代理人的相关行为也做了明确要求。

即日起,国知局正式取消纸质费减证明,实现网上备案审批。

自己来免费为申请人办理网上费减备案审批,调整费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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