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谈到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形式审查过程中,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
那么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形式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进行专利审查时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
一、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三、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四、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后,如果没有发现依法应当驳回申请的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专利权登记和领取专利证书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向授予专利权的人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