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亚马逊卖家收到律所的冻结通知,一个是动画制作公司3D Sparrow Group,一个是电影制作公司Edward R. Pressman Film Corporation。各位卖家一定要看完文章排查下自己的店铺有没有在售相关产品的,及时避雷。
3D Sparrow
案件参数
冻结时间:2021/11/18
案件编号:21-cv-5916
原告品牌:3D Sparrow 动画
原告公司:3D Sparrow Group
原告律所:David Gulbransen
品牌介绍
3D Sparrow是一家独特的动画工作室,为全球 2-7 岁的最小粉丝创作精美的动画内容。目标是在所有屏幕上为全球的孩子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微笑和笑声。Booba 是当今年轻观众的首选,在多个在线平台上拥有超过 100 亿的观看次数。
我们查到原告注册了以下商标:
AMERICAN PSYCHO
冻结时间:2021/11/22
案件编号:21-cv-6235
原告品牌:AMERICAN PSYCHO
原告公司:Edward R. Pressman Film Corporation
原告律所:AMS
品牌介绍
Pressman Film 成立于 1969 年,已经制作了 80 多部世界一流的电影,并帮助开启了电影行业几位最杰出人物的职业生涯。《AMERICAN PSYCHO美国精神病人》于2000年4月14日在美国上映,获得了极高的票房和大部分好评。
2021-06-25注册多个商标,涉及不同品类,目前还在申请中。
刊登举例
一般电影产品有版权的概率非常大,所以这里的人物形象不要出现在刊登里,比如AMERICAN PSYCHO的T恤等产品。
以上两个案件大概率涉及到版权侵权,关于版权,不可不提的国际条约就是伯尼尔条约,它让版权突破了地区的限制,在成员国内同样享受作品保护权利。
伯尔尼公约全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版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同时也是迄今影响最大的版权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
一 、保护范围
“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 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 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 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 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二 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例】中国和美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而伊朗不是。
一个美国人或者一个在美国有经常居住地的伊朗人的著作,无论发表与否,均可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依据是“作者国籍标准”。
而一个伊朗人(在公约缔约国均无惯常居所),他的著作如果首次在美国发表,或者在伊朗发表后30日内又在美国发表,中国应当给与该著作以国民待遇,依据是“作品国籍原则”。
2.自动保护原
指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
三 保护主体及保护权利
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专有权利。
关于精神权利,也叫著作人身权,它只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而没有规定发表权。
关于财产权利,也叫著作财产权,公约规定了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
四 保护期限
作品的保护期限,公约针对不同的作品作了不同的规定:
1.对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言,公约给予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这个期限为作品保护的最低期限。
2.对于电影作品,是指从作品公映后五十年期满,如果作品摄制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公开放映,那么这一作品受保护的期限自作品摄制完后五十年期满。
3.对于匿名作品(没有署名的作品)和署笔名的作品,其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日起五十年。
如果不署名或署笔名的作品在发表之后五十年内公开了自己的身份,对其作品的保护期便适用第1条的规定。
4.对于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由各国法律自行规定,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
5.对于合作作品,也适用上述各有关规定,但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最后一位作者死亡时算起。
以上就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内容,跨境电商迈过了野蛮生长的阶段,在寻找稳步求进的过程中将愈发注重知识产权。如今,商标侵权常见且容易规避,专利侵权对专业程度要求高,慢慢地,品牌方将目光转向版权,伴随着伯尔尼公约“自动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版权将会是品牌方打击仿冒的重要武器。
作为卖家,我们不仅局限于一味地被动地承受不良后果,而应该学会规则、掌握规则、利用规则,思考如何运用版权这个利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为自己的产品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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