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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无不胜的祝小姐》状告《战无不胜的汪小姐》抄袭,文学作品侵权究竟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03-21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随着互联网与影视业的发展,看网络小说、追小说改编的电视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小说的价值越来越大,因小说而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前有琼瑶状告于正《宫锁连城》抄袭,后有匪我思存发文《今日踩原创,请从我匪我思存始》以讨伐流潋紫《如懿传》抄袭,一桩桩的文字作品抄袭案件看得网友们目瞪口呆,近期又有一部小说侵权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19年3月4号,《战无不胜的祝小姐》余思发布长文《我被定制抄袭了,偷书名,抄人设,抢IP出版——版权保护了谁?》,称自己的原创作品《战无不胜的祝小姐》被惊池文化出品的《战无不胜的汪小姐》侵权和抄袭,并称已将《战无不胜的祝小姐》进行版权和商标注册维权,同时警告“各大影视出版公司,如果你们购买该书(《战无不胜的汪小姐》)影视版权,请等待我发给您的律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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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思的发声,传播速度极快,发文当天阅读量超过6万,成为朋友圈爆款。


据了解,在余思发声之前,惊池文化《战无不胜的汪小姐》已经有多家一线影视公司报价评估,兴趣很大,影视全版权售价高达几百万。


惊池文化很快回应,当天发布关于《战无不胜的汪小姐》一书的声明,第二天中午发布长文《余思,你欠大家一个真相》反击,事情就此发生反转。“昨日,余思小姐在多个平台发表了一篇针对惊池文化《战无不胜的汪小姐》抄袭的诽谤文,以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指鹿为马等方式,硬生生给我司作者扣上了抄袭的帽子,给我司冠上了小偷的罪名。这罪过太大,我们背不起。”


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倒也是类似版权纠纷事件中常见的,戏剧的是,原本一边倒向余思的舆论,在惊池文化发声后出现大逆转,站队余思的网友们纷纷倒戈,反水情况严重。而余思再度回应后,开始出现站倒两波人。


仅凭双方目前公开的细节,尚难以分辨是非,但是整个事件中所体现出的大众对于小说类版权的认识,却值得分析。今天赛贝小编就来跟大家聊一聊文字作品侵权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标题和主题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所谓作品标题,是指高度凝练一部作品主旨和内容的简要概括。作品标题原则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业内早已公认的结论。原因在于,作品标题作为作品内容的高度浓缩和概括,一般字数很少,很难表达出一个独立的构思或者达到必要的创作高度。


所谓作品主题,是指一部作品表达的中心思想或者宏观命题。单纯的作品主题属于“思想”,而单纯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表达”才是《著作权法》关心的对象,这就是《著作权法》上著名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理”。例如,西方名著 《基督山伯爵》 的主题是“复仇”,而类似的文学母题在世界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例如我国的 《赵氏孤儿》、英国的《王子复仇记》、日本的 《四十七武士》 等,显然,作为抽象的主题思想,作品主题不可能被某个作者所垄断,因此被公认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范畴。


其次,情节中的具体情节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作品情节究竟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可一概而论。这是因为,按照具体程度,作品情节可以分为两类:主线情节和具体情节。所谓“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第一层展开,无法纳入作品表达的范畴,因为各类小说常见的诸如“蒙冤入狱后越狱雪恨”“有情人经历磨难终成眷属”“普通人勤奋刻苦终获成功”的主线情节,都属于作品宏大主题(爱情、善恶、奋斗)下的第一层子命题,不但为人们所熟知,也是中外作者自由创作的通用题材,因而将其归入作品的思想范畴显得更为顺理成章。


展开情节,是指在主线情节下的第二层展开,即作者为了进一步贯彻作品主题,使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例如, 《西游记》 的主题是“取经”,主线情节是“师徒四人经历千辛万苦降服各种妖怪后取得真经”,而具体情节展开就是诸如“偷吃人参果”、“三打白骨精”等等。一般认为,展开情节由于是对主线情节的展开,具有很大的创作自由度,因此除非是公认的桥段(例如武侠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主人公失足掉下悬崖非但会大难不死,反而会有奇遇或艳遇),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作作品的表达范畴。


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就是构成展开情节的基本要素,属于作品的底层表达要素。由于具体场景已经具体到明确的时间、地点、时间、因果关系、人物、背景设置,而人物对话、文字描述更是体现作者独创性的重要方面,因此,当作品比对进行到这一层面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就变成了相对简单的技术问题,法官只需要进行字面比对和相似度评估就可以得出答案。这一层次的作品侵权,在美国版权法上被称为“字面相似”(literal similarity),即抄袭作者实际使用的语言,这种情形表现直观,易于判断,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抄袭的数量及其在作品中所占的分量。


第三,人设要和情节结合在一起才受保护


作品人设,就是作品主要人物的角色形象。而人物角色,是指作品所塑造的人物形象、人物性格等复杂的综合形象体。


需要明确的是,小说中的作品人设,事实上都是小说作者利用文字、情节等塑造的需要读者凭借想象综合得出的形象,而并非如漫画作品人物形象那样具体和显而易见。例如,《红楼梦》中,黛玉初次出场时,作者这样描写,“两弯似蹙非蹙罥烟眉,一双似喜非喜含情目。态生两靥之愁,娇袭一身之病。泪光点点,娇喘微微。闲静时如姣花照水,行动处似弱柳扶风。心较比干多一窍,病如西子胜三分。”


显然,根据这种文字描写,除非曹雪芹另外配以图画或者素描,否则读者只能凭借自己的想象去描画自己心目中的林黛玉的模样,并且“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正因为文字作品的这一特质,导致单独的作品人设是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角色形象、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割裂开来。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正如在“琼瑶诉于正案”中原告所主张的那样,除了故事结局不同之外,原告几乎可以从被告的《宫锁连城》中剪辑出一套《梅花烙》出来。因此,尽管两部作品相关内容篇幅相差悬殊,但并不影响法院对于侵权的判定


互联网时代下,作品著作权侵权成本较低,无意间的行为就可能造成侵权,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非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者,都应当留意作品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权利。


对使用作品的人来说,在使用他人作品前,要注意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而获取授权时要注意授权人的权限。由于作品几经传播,著作权人难以取得联系而无法取得授权的情况也确实存在,若是因无法取得授权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也应当积极应对,注意核查主张权利一方是否为著作权人,停止侵权的行为并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方案,避免进入诉讼阶段扩大侵权的成本。


对著作权人来说,应当注重权利的保护。首先,在作品发表时,注意署名,未来若发生著作权争议,将成为证明著作权人的一种方式。其次,若著作权人对外授权,应当注意签署授权合同,授权时明确限制权利内容、授权期限、授权范围等基本要素,避免约定不明,被授权人超越权限行使权利或转授权。若发生侵权行为,应当首先明确自身的诉求——希望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或是道歉?理清楚自身需求后,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主张权利或是诉讼解决,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诉求是什么,都应当注意收集主张权利的证据,同时也要固定侵权人的侵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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