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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晓彤上“王牌”跳《千手观音》被指版权侵权,浅谈舞蹈作品版权

发布日期:2019-02-19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在刚刚过去的春节中,网友们热衷于一件事,那就是寻找吴秀波,由于吴秀波事件的影响,早前由他参与录制了北京卫视的春晚、《王牌对王牌》的综艺,现在节目都在陆续播出,而吴秀波在这些节目里,不出所料的通过技术手段——“消失”了。


这一事件也让网友们津津乐道了许久,而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北京卫视春晚和《王牌对王牌》的收视率。近日又有一则新闻将《王牌对王牌》推到了公众的视线中,不过这次“中招”的是关晓彤。


2月15日,在浙江卫视播出的《王牌对王牌》中,关晓彤与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一起再现了春晚经典节目《千手观音》。该节目已经播出,观众都是眼前一亮,一颦一笑,一举一动、包括服装的考究,灯光的运用,都可谓是付出了很多的心血和精力。网上更是给关晓彤带来了很多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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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原本一个向经典致敬的节目,播出后却深陷“侵权门”。节目首播一小时后,《千手观音》原作和原版权方——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官方微博就此事发表侵权声明,从声明中可以看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拥有《千手观音》的版权,而且该舞蹈编导是张继钢,并不是茅迪芳,《王牌对王牌》节目中并没有经过授权。不仅如此,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还直接@了关晓彤、关晓彤工作室和浙卫视官方微博,表示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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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发布还指出,千手观音的编剧和导演是中国著名舞蹈家、表演艺术家出生在山西阳泉的张继刚先生,著作权是属于中国残艺术团的,这种没有经过他们许可的表演,已经涉嫌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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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声明才刚发出来,网上的议论也是纷纷炸开了锅,不少表示关晓彤是真的有点冤枉,这才刚上热搜没多久,就被人给说成侵权了,不过还有不少的网友表示关晓彤这次是真的被节目组给坑了,希望节目组可以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


2月16日下午,《王牌对王牌》节目组就"关晓彤千手观音舞蹈侵权"一事道歉,不仅做了《千手观音》舞蹈节目的说明,还表示对编导张继钢和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再次致以真诚的谢意,向春晚经典作品致敬。声明中提出舞蹈为张继钢所创作,"编导茅迪芳"意为邀请其进行了排练指导,向张继钢和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致歉,并表示双方正在良好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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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手观音》在2005年春晚演出时,以其美轮美奂的造型、独树一帜的编舞,给人以视觉的享受与心灵的震撼,征服了所有观众,并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赏,成为舞蹈类的经典节目,经常在各地大型晚会、商演里演出。


早在2005年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就为《千手观音》进行了版权登记注册,包含舞蹈中的具独创性的音乐、舞蹈动作、服装、头饰、首饰、舞美及灯光等元素应受法律保护。而舞蹈《千手观音》的名称、题材、观音形象或者不具有独创性的成分舞蹈动作(进入公有领域的)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也就是说,通过版权登记,可以作为以后作品进行权利转让或侵权时的权属证据,进行版权登记也不妨碍他人使用《千手观音》的名称,也不阻止他人用《千手观音》这个题材再进行其他的有独创性的舞蹈作品或者其他形式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以及演出。


近年来其实关于《千手观音》舞蹈的版权归属问题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原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舞蹈编导茅迪芳诉张继钢、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权人的身份向海淀法院起诉,称张继钢的《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并称因刘露是《吉祥天女》的领舞又是《千手观音》的辅导排练老师,认为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为,《吉祥天女》舞蹈是文工团为参加全军第5届文艺汇演而组织创作、全额投资的作品。作为文工团的编导,茅迪芳、顾晓舟参加创作是其本职工作,鉴于舞蹈的音乐、服装、灯光、舞美另有设计人员,茅迪芳只享有编导的署名权。


我们来看看关于舞蹈作品版权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可见,上文中讲到的关晓彤版《千手观音》侵权这一事实并不复杂,“王牌对王牌”节目组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理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做出道歉和补偿。《千手观音》被侵权事件对公众也是个提醒,舞蹈也是有版权的,不能随意表演或模仿、篡改,以免侵犯了原创者利益。如今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各方要遵守法律,应尊重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触及到相关知识产权时,需要获得授权许可,支付相应的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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