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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参数
品牌原告:Bigfoot 4X4, Inc.
起诉类型:商标侵权
起诉日期:2022.8.12(22-cv-4257);8.11(22-cv-4220);8.10(22-cv-4191)
代理律所:HSP
品牌介绍
20世纪70年代后期,经过大量改装的皮卡车开始流行,比较有名的有Bob Chandler的Bigfoot、Everett Jasmer的USA-1、Fred Shafer和Jack Willman Sr.的Bear Foot以及Jeff Dane的King Kong。Bob Chandler是BIGFOOT怪物卡车的创造者,也是怪物卡车(monster truck)领域的创造者。据说Bob Chandler在提及自己的BIGFOOT时首次使用了“怪物卡车”,而这个词也因此成为超大轮胎卡车的通用名称。
(官网:http://www.bigfoot4x4.com/)
注册商标
Bigfoot 4X4, Inc.主要持有以下商标,可供卖家参考。卖家请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商标。
产品示例
(图片来源:www.amazon.com;引用日期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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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品牌原告在案件22-cv-4257、22-cv-4220、22-cv-4191中都已提出TRO(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临时限制令)动议,目前仅案件22-cv-4257尚未被法庭批准TRO。卖家可以收藏我们的官网了解最新讯息。如果有卖家收到相关邮件,不要惊慌,可以通过下方的全球盾二维码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