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尤其是涉外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都喜欢取一个英文名字,一方面觉得英文名字在市场推广和交易中简单易记易传播,另外还有一些客户觉得英文商标比较高大上。但是你知道吗,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能注册英文商标,有些简单易记的英文内容如果申请商标注册一定会被驳回。
为了避免大家因商标名称问题导致商标注册被驳回,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将注册英文商标时不能使用的内容整理汇总如下,请大家在注册商标时一定要避免。
一、注册英文商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易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的字母商标一般会被引用上述条款驳回。
2、商标含义负面易被驳回
部分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因含义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不能注册。
3、商标字头近似易被驳回
因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头的组合较为有限,商标申请人为了达到突出字母商标显著性的目的或让字母商标中凸显企业名称缩写等,在申请的字母商标中凸显了英文字头容易造成商标近似。
4、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易被驳回
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除了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文含义进行审查。因此有些字母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相同而被驳回。
5、含有国际机构缩写易被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字母商标不能与上述提到的国际组织名称相同及近似,否则,不但不得注册,甚至不能使用。
二、英文的字母构成、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如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如“CHAIN(链条)”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虽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单词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另外,英文字母经过排列组合后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无关,完全不会令公众误认的,如CRINA(无含义),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2、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如“中华鲟”是我国特有的古老珍稀鱼类,属于客观存在的实物,因此其英文“Chinese sturgeon”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如“AIR CHINA(中国国际航空公司)”、“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中国人民大学)”等。
4、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想要注册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则需要经过该国政府同意,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若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5、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
如德意志银行作为申请人申请“DEUTSCHE BANK(德意志银行)”商标、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SINGAPORE AIRLINES(新加坡航空)”,均是可以的。
6、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如在商标“MAESTRO ITALIANO”中,商标申请人CIELO E TERRA S.P.A.为意大利公司,其申请的商标中虽带有意大利的国家名称“ITALIANO”,但“ITALIANO”仅表示该公司所属国,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以上就是英文商标注册时不能使用的内容以及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注册的内容。想要使用英文注册的企业,在进行英文商标选择前需要对商标注册的英文禁忌有所了解并进行准确判定,如果对不能注册商标的英文拿捏不清的情形,可免费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顾问,他们将根据你想要注册的商标内容进行详细的检索,并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为你的商标注册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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