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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商标注册“郑州康师傅”商标擅用“康师傅”商标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20-12-16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今年疫情期间,孔师傅的方便面又“火”了。数据显示康师傅上半年收入实际达到329.34亿元。在如今众多的快餐种类中,方便面仍然是许多懒人的首选。要说方便面经久不衰的味道,肯定是康师傅的红烧牛肉面。


而近日,海淀法院对原告公司与被告郑州康师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郑州康师傅公司更名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郑州康师傅公司提供的产品为瓶装水,与商标“康师傅”第1321811号批准使用的第32类商品中的“水”为同一商品,与第30类的“方便面”、“咖啡、茶”既不相同也不相似。郑州孔师傅公司使用的“孔师傅”一词构成近似商标,注册商标号为1321811;

所使用的商标“KSF”和“ZZKSF”在成分、含义和称呼上与本案涉及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因此它们不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考虑到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较高,郑州孔师傅公司在其业务中使用“康师傅”一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原告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搜斗士公司在接到诉讼后及时删除了案件涉及的侵权信息,帮助侵权不存在主观过错,不侵犯原告公司的商标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海淀法院认为,郑州孔师傅公司注册使

用“康师傅”一词作为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公司的“康师傅”品牌有关,构成不正当竞争。郑州康师傅公司对其公司资质和产品质量进行夸大宣传,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一些律师认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标识,误导消费者认为自己提供了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借用他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来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加强对特定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规范通过诚实经营没有获得经济利益的假冒、搭便车等市场混乱行为,促进平等、有序、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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