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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商标保护范围

发布日期:2020-06-17 作者:赛贝知识产权平台

日本是亚洲最早向西方学习近代法制的国家之一,很早就确定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


2019年,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日本专利厅已经开始研究全面修改保护企业标示的商标法,拟向2013年召开的国会提交法律修正案。日本政府认为,随着网络的普及,不论欧美日还是亚洲,包含有声音和动作的广告内容快速增长,如果商标登记制度滞后,有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应尽快扩大保护商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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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能被人识别,并且应由字符,图形,标志,三维(3D)形状,颜色或其任意组合或声音组成,并用于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与申请人的业务有关。2015年4月,运动商标,全息商标,本身的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和位置商标也已注册为商标。


当JPO的审查员确定商标符合所有注册要求时,即授予商标权。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是专有的权利,该商标在日本向日本特许厅注册后才在整个日本生效。


日本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根据日本商标法,除非满足以下实质性要求,否则商标申请将被拒绝:


1.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使消费者能够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分开;


2.该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注册商标;


3.该应用程序不违反任何条约。


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具有特定用途的独特性,则某些缺乏独特性的商标(通用术语除外)仍可以注册。此外,由商业合作组织,工商联合会,工商联合会或特定的非营利性公司拥有的产品或服务的地名和通用术语组成的驰名商标(包括同等的外国法人实体)可以注册,只要它满足其他要求。


即使一个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如果它属于《商标法》第4节中关于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各种规定之一,则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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