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日本商标注册不在国内进行实质性核查该商标是否在日本国内进行实际使用,只要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日本法律规定就可以获得商标权。
根据《日本商标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日本商标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不得以其名义享有商标保护权利。
日本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记号或上述三者的结合。但是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相关受众能够明显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除了不具备显著性之外,用以下内容注册日本商标也很有可能会被驳回。
1、含有国家及城市名称商标易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含义负面易被驳回
部分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因含义不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不能注册。
3、商标字头近似易被驳回
因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头的组合较为有限,商标申请人为了达到突出字母商标显著性的目的,在申请的字母商标中凸显了英文字头容易造成商标近似
4、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易被驳回
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除了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文含义进行审查。因此有些字母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相同而被驳回。
5、含有国际机构缩写易被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外,日本为了防止商标抢注,立法规定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计划使用商标的人。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